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商怎样购买进口节目?
关于进口音像制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买什么样的节目,怎样购买节目?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节目内容
以下节目内容购买时一定要慎重: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标准》规定禁止内容的不要买;文化部审查未通过的尽量不要买(文化部已经将近年审查未通过的节目在本网上公布,可以查阅);境外的电影节目都经过审查分级,一般是限制级的或禁止青少年及儿童观看的,如香港的ⅡB级以上,美国的R级以上的节目购买时要慎重;艺术质量十分低下,主题思想平庸或有问题的垃圾片,尽管便宜,购买时也要慎重;动画片中的日本成人动画,含有暴力、色情、犯罪内容的动画片,尽量不要买;流行音乐中的重金属类摇滚或歌词中有大量脏话、色情内容的,表现颓废、悲观厌世、无聊、低级趣味、发泄对社会不满的音乐节目,尽量不要买。
二、版权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法规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包括版权贸易与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成品进口之间同一节目不能同时进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在版权授权期内,禁止进口该节目的成品;反过来,如果境外版权持有者与境内成品进口单位有约定独家经营其节目,那么在其约定期间不能进口版权。所以购买节目时应注意避免与别人进口的节目发生冲突。二是进口节目最好找其原始版权拥有者,现在有些中间商或代理商不讲信用甚至恶意欺骗,将其代理期已过或没有大陆地区代理权的节目卖给大陆的音像公司,有的甚至将已经卖过的节目更改名称骗取认证和审批。如,日本和韩国有的代理商以前委托我国香港或台湾地区的代理商代理到大陆的版权,近来,他们又自己直接向大陆卖版权,这样必然有冲突。
近年,文化部除了根据版权局撤销认证而取消进口审批文号外,还制止了一批更改名称等骗取认证的重复引进的节目。还有一些不法商人把明知已经审查未通过的节目向国内多家单位兜售,收取定金。所以购买节目时千万要注意。另外还有外商向大陆购买版权,规定在大陆以外发行的节目竟然又卖回大陆,所以一定要弄清原始版权持有者。还有中外合拍的电视剧、电影等,有的规定境内一方拥有大陆音像制品发行权,但外方又向大陆卖音像版权,这是不允许的。还有的代理商在代理权期限过后或被中止代理权后,仍以欺骗手段向代理商转卖节目。
三、签订合同
版权贸易合同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件:《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有的合同连这些基本要件都没有,纯粹是卖版号的合同,而不是版权贸易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建议合同加上文化部批准文件下发后合同生效。
一般来说,现在是版权卖方市场,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都是不平等条约。有的单位为抢节目,人家节目还没出就先把钱预付了,更多的是合同一签,起码先付一半,有的把订金写成定金,审批没通过,钱也回不来了。有的外商甚至在合同中规定必须在多少天内拿到批文,还有的外商竟然干涉到国内的出版和审查制度。
录音制品的合同问题较多,新专辑问题不大,老节目问题多。新专辑合同应当约定多长时间后才能使用专辑歌曲出精选,有的歌手一年出了两三张专辑都是一家进口的,同年又把这几张专辑的好歌拼起来出精选卖给另一家,更有甚者把一个歌手出过的专辑拆开,用不同的专辑名称,在给别人的授权期内又卖给其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独家发行。对老节目,尤其是成批购买的,合同标的物应该是曲目而不是专辑,要明确规定,授权期内这些曲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其他单位进口。但遗憾的是,我们发现有的合同上明确有外方可以使用其中的曲目按不同的顺序、名称编排后再授权他人。另外还有合同应约定授权期满后如何处理库存等后续问题。现在的授权期过短,以前到期的还可以接着卖,外商还收取追加版费,但新的又上市了,造成进口秩序混乱。另外,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是一个合同,私下又是另一个合同,如果出现问题,进口单位是要负责任的。
四、购买节目
要求外商提供完整的和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样盘。一般来讲,国际知名公司都能做到,故事片有中文字幕,歌曲专辑有中外文歌词和背景介绍,样盘质量也符合要求。但有些代理商却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结果买回来后不但自己要到处找材料,有的根本找不到,审查也会很困难。有的只好自己到网上去扒,结果歌词出现问题。建议对于外商不能提供中译文的,翻译的费用最好从购买节目费用中扣除。
五、合作出版发行
很多出版社没有能力购买节目或没有发行能力,所以与人合作出版发行节目。合作方的资质问题必须注意:一般的常识是,经营音像制品必须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批发音像制品必须有批发许可证。对方连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你怎么能跟他合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呢?现在一些出版社谁给钱都给挂版,谁钱多给谁挂,有的甚至连外商、没有音像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敢给挂版。一旦被发现,不但不会给予审批,还要受到处罚。如果是别人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后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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