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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擅改剧本引著作权纠纷 律师:能否修改需事先约定

2014-04-12 12:45正义网浏览:

  本网讯  谈起让人印象深刻的影视剧作品,首先想到的大概是那些戏里戏外都精彩不断的演艺明星,“资深”一些的观众或许对一些知名的导演也能如数家珍。不过即使大家都知道一部优秀的作品离不开大量的幕后工作者,但由于缺少曝光度,他们中的大多数还是成了“无名英雄”。不久之前,演员宋丹丹与编剧宋方金一场关于“拍戏是不是拍剧本”的论战引发了公众对编剧群体的关注。

 
  修改权是财产权,依法可以被转让
 
  演员认为“拍戏不是拍剧本,可以即兴创作”,编剧认为“演员如果太即兴,编剧会很不幸”。这场论战表面上看是编剧和演员之间的矛盾,而潜在的问题则是编剧著作权的保护。
 
  “谁也离不开谁”的编剧和演员会一直求同存异地合作下去,但编剧维权的道路似乎还是道阻且长。在剧本逐渐“面目全非”的时候,编剧作为剧本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共十七项。那么,制片方修改剧本涉及的是编剧的哪些权利呢,编剧应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剧本修改问题涉及的是编剧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没有具体规定,有人因此认为这四项权利中的修改权是人身权,只能由编剧本人来行使。杨延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不符合著作权的本质,也不符合作品交易的性质。”他认为剧本的修改和作者的人格和精神不能画等号,因此“修改权也是作品的财产权,不能当作人身权来对待”,作品的修改权对于作者而言也是可以授权他人行使的。
 
  修改剧本成行业惯例
 
  那么如何界定剧本是被修改还是受到了歪曲、篡改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
 
  王军表示,修改与歪曲、篡改之间的区别,著作权法并无明文规定,从学理和实务上来看,对作品的修改在主观上一般不会导致著作权人人格的降低,在目的上一般出于对作品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作品在表达上与原作品基本上是一致的。而篡改、歪曲在主观上一般会出于恶意,完成的作品常会导致受众对作者人格的误解,甚至丑化。
 
  影视剧作品拍摄周期长,不可控因素较多,据王军介绍,编剧所完成的剧本在提交影视剧制片方之后,往往还要经原编剧或另聘编剧进行多次修改、润色才能用于拍摄。而在拍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往往也会对剧本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调整,导演、演员及其他主创人员都可能参与到剧本的修改和调整之中。这种做法在影视剧行业中属于行业通行的惯例。因此通常情况下编剧和制片方通常会在拍摄前签订合同,对剧本修改问题作出约定。
 
  能否修改需事先约定或征得编剧同意
 
  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代表作《神医喜来乐》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编剧与制片方签订的合同里通常会授予制片人和导演修改剧本的权利,但这种授权有限定,即“在不涉及结构、人物定位和情节主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但重要的问题必须征得编剧的同意”。
 
  那么编剧和制片方签订授权协议时应规定哪些内容,编剧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杨延超认为:“编剧在授权修改的时候,修改的尺度有多大,这是一个在合同当中应该约定的内容。”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可以理解为只要不违反作品表达的核心思想,都可以修改。否则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至于“两宋之争”,杨延超认为如果剧组违反双方约定,不经编剧同意擅自修改剧本是事实,宋方金是可以通过起诉来主张自己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王军对此表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也就是说,在进行包括剧本在内的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授权时,法律规定被授权人(在行业中一般为制片方)即享有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权利。”
 
  好作品有赖多方平等合作
 
  影视剧作品的构成复杂,剧本的文字虽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却是整个作品的起点。正如宋方金所说:“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编剧结束的地方,导演开始;导演结束的地方,演员开始;演员结束的地方,观众开始。”但现实中编剧和他们的剧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宋方金的三篇长文之所以引来了同行阵阵叫好,或许是因为大牌演员不尊重剧本,自己的作品被人随意修改,这些编剧们长久以来的委屈终于得以宣泄。
 
  汪海林表示,“两宋之争”的产生,原因在于演员在拍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剧本和编剧的作用。制片方不经编剧同意擅自修改剧本近两年已变成普遍情况,甚至“拍摄现场基本上是失控的状态,演员的权力大到想怎么演就怎么演”。
 
  据汪海林介绍,现在“编剧写完剧本交到组里以后,剧组怎么拍,编剧一概不知道”。在拍摄现场,剧本约束不了演员,导演也控制不了演员,演员改剧本不经导演同意,甚至强迫导演同意。
 
  汪海林分析,导演话语权旁落的原因有二。一是拍摄进度压力大,导演不能按时完成很可能就要下课。二是电视台的采购机制问题。电视台冲着演员来买剧,而能卖钱的演员并不多,导致演员片酬暴涨,演员的话语权不断放大,这一切使得导演在现场只能对演员作出妥协。
 
  汪海林表示,创作上不能以编剧的立意为核心,是我们跟韩剧美剧最大的差距。我们的作品不能完全体现编剧的水平,而是所谓“现场攒的”。
 
  “有些人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不去想办法体现剧本的立意,而是做不到剧本的要求就改剧本。有时候演员会和编剧沟通来调整剧本,这是良性的互动;但有时候演员话语权太大,就不通过编剧了,在现场直接跳过自己不擅长的段落不演,导致前后的情节接不上,还需要后期做很多工作来弥补。还有的时候剧本通过了审查,拍摄时剧组随意改戏却导致最后的成品通不过审查。”汪海林认为,一部完整的影视剧作品应该是编剧、导演、演员和制片人等多方平等合作的结果,演员话语权膨胀而失去制衡最终影响的是作品的质量。
 
  最近,宋丹丹在参加某综艺节目录制时,被同台的导演冯小刚打趣:“你最恨的就是编剧吧?”宋丹丹连说“没有,没有”,并笑称“再不能乱说了,又要被断章取义了”,同时表示“我还是很尊重编剧的”。“两宋之争”至此也告一段落。
 
  宋方金说,编剧“需要天赋、才华、思考,长期的苦修;甚至还需要一点点上苍赐予的运气。”如果为艺术而相聚的人们却不能为艺术而彼此尊重和理解,该是多么悲哀的一件事(李红笛/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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