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13-11-24 18:13法制网浏览:次
本网讯 法制日报讯 记者于呐洋 “法院在适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这一条判案时,应当慎重,特别在立案环节,最好能利用现有的诉前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来处理,将‘看望’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宝说。
吴建宝认为,“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从提出开始,就引起很大争论。为什么会引起争论?实际上牵涉到道德和法律的分工问题。传统的法理学理论认为,同为行为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作用及领域,法律体现最基本的行为要求,作用于外部行为,而道德则要求较高的行为标准,作用于精神层面,二者不能也无法互相替代。此外,反对者并不否认立法者的良好用心。
“我注意到,现在有些地方已有老年人依据该条款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也以这部法律为依据判定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老人。但是,如果子女不履行判决,法院将如何强制执行呢?即使子女履行判决,又如何保证其在履行法律义务时能够给老人带来真正的精神慰藉呢?在我国特有的‘君子不讼’的文化传统下,会不会因为父子讼而彻底断送家庭亲情呢?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吴建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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