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律师访谈-“国酒茅台”能否注册为商标?
在第二届中国国际酒类博览会上传来白酒巨头打“口水战”的声音。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唐桥首次对外表示,他不赞同茅台申请“国酒”商标,而东道主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则重申,“茅台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国酒’”。如今贵州茅台申报“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首度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成为诸多媒体的焦点。
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了对“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并且在此后的10年中申请了9次,直到今年才第一次通过初审。
本期律师访谈主题:“国酒茅台”能否注册为商标?
马军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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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酒茅台”事件,茅台集团在10年中9次申请,虽然申请时采用的文字表达都是“国酒茅台”4个字,但使用的标识不一样,比如换一种字体、换一种文字组合排列的方式,或者设计一种新的图纹等,这都可以作为一个新的商标重新申请。
至于“国酒茅台”之前的申请均被驳回是因为商标局对于带“国”字的商标申请,在审核时非常慎重。《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酒茅台”商标虽然是四个字,但其用意主要在“国酒”两个字,而这两字显然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范畴。因此“国酒茅台”之前的申请均被驳回了。
马军丰律师
这样的话,一方面,从历史渊源而言,将茅台酒称为“国酒”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另一方面,如果仅将“国酒茅台”作为宣传用语用,而不是作为商标来用,并不违反《商标法》。
马军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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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事件,我个人认为是一次极为精彩的事件营销,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无疑是给茅台和其‘国酒茅台’概念作了一次免费宣传,而且长达3个月的公示期,也意味着公众和媒体的关注还将持续下去。
马军丰律师
在律师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处理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办理注销手续,但现实中经常是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年检而给吊销营业执照,换个地方重开公司。
最近碰到一个案子,男方和女方与2008年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50万为小两口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男方的名字,贷款100万由小两口自己还贷。现在女方提出离婚,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
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国字头商标由于其特殊性,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茅台一直在宣传时使用国酒茅台商标对外宣传。然而在白酒市场上,并不是茅台一家独占鳌头,几大酒家是百家争鸣,各有特色,也各自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茅台此次申请注册商标历时十年之久才通过了商标初审,然而国酒茅台能否真正的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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