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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标法的商标与商号争议案件的法律分析

2013-11-16 18:14中顾法律网浏览:
本网讯  1、案情介绍
原告为北京XX太奇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在全国拥有40多家分校,在国内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来为“太奇”商标的推广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太奇”已在同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

被告为江西XX太奇公司,同样是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依然注册了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的“江西太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上突出使用“江西太奇”,招生简章、公司荣誉、名师等均直接引用原告信息,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在江西的分校,在原告一再电话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发送了律师函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2、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名称即商号与商标发生冲突时保护何方权益?依据法律规定,企业在使用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名称牌匾和适当简化。本案中被告可以适当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但仅限于牌匾的使用,且企业名称的简化影视在全称基础上合理缩减,而不能随意变更企业名称,被告在公司网站、经营场所没有规范、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将企业名称简化为江西太奇、太奇教育等,是对企业名称太奇的突出使用,使太奇字号在企业名称之外形成了相当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判决结果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到工伤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太奇字样。

二、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4、律师建议

    企业对于商号要尽快进行商标的注册,并选择与本公司行业相关的类别。当已经注册商标遭遇侵权的时候,要积极主动取证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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