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目的选择对刑事法制模式的影响(3)
2021-04-22 15:53正义网浏览:次
在刑罚目的的选择上应综合考量,相应地,刑事法制模式的选择应形成综合模式,既要通过惩罚来实现公众的正义价值,也要通过合理设计惩罚制度和机制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采取综合模式,关键是实现两者的平衡。在犯罪形势波动加大时,或者某些犯罪问题突出时,在刑罚制度设计中很容易选择强化惩罚力度、扩大打击范围的思路,即强化刑罚的报应目的。这种倾向能够产生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也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在刑罚设计及实施中要始终强调改善目的,始终将惩罚作为一种修正犯罪人人格的方式,刑事法制才能进入一个良性的运转轨道:受惩罚的人能够改恶向善,就能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或者有人会对刑罚的改善功能持悲观态度进而希望刑罚将犯罪人在相当长时间内排除于社会之外,但美国刑事司法失败的经验已经说明,过于强调报应观念的危害,这只能“制造”更多的社会中的“失败者”,激化社会矛盾。强调改善观念,绝不是不切实际的社会实验,而是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一个当然选项。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刑罚的报应目标实现是这个问题的回应,但问题的解决,却依靠刑罚改善目的的实现。
模式展望
总之,近代以来刑事法制模式变迁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同时,学理阐释、政策选择上的动力是对犯罪原因解释和对待犯罪人态度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与对刑罚权性质及功能的认识相关,相应地会在具体惩罚目的上进行调整,即突出强调某个或某几个惩罚目的,同时,放弃或者弱化其他惩罚目的。“正义模式”比较符合公众的朴素报应诉求和平等观念,但会导致对犯罪人的过度谴责以及排斥,进而导致刑罚规模的扩张;“惩罚-福利模式”,即提倡复归观念的模式,则更多强调刑罚的个别化,强调通过刑罚对人的改造,这种模式符合福利国家的基本观念,但这又会造成刑罚处遇上的形式不平等,而且任何制度设计都要靠实践检验,这一模式实践效果确实差强人意,难以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对此,完善我国刑事法制应当充分权衡不同模式的利弊,要坚持走“折中”“综合”的路线,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理念,反对盲目引进在其他国家已经证明失败或者弊端重重的做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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