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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自首认定中公安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2)

2021-02-23 14:19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另一方面,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较为充足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危害行为。实践中,一般需要多个证据相互印证,以此证实具体危害行为。类似孤证或虽有两个证据以上但也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则不认定为掌握犯罪事实。
  回顾本案,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无法证实龚某某租车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有无归还车辆目的,即连最基本的租车诈骗行为也无法确定。故笔者认为,龚某某属于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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