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收藏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2)
2021-02-23 14:19正义网浏览:次
第三,要准确理解刑法谦抑性下收藏品交易行为中诈骗罪的认定。
一般认为,刑法谦抑性是指行为即使产生了法益侵害或危险,也并不是直接地、必然地导致刑罚发动。一般应当尽可能采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只有当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充分,才有必要发动刑罚。因而我国有学者也将其称之为“刑法不得已原则”,也即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民事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一般要求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事实与民事欺诈的事实往往高度重合,尤其是诈骗罪所涉对象为收藏品交易这一行业时,如前所述,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刑事上的诈骗罪抑或是民事上的欺诈就成了司法认定的难题。部分情况下,司法者可能最后基于刑法谦抑性的概括指引,而倾向于否定行为人诈骗罪的认定。
对于此,笔者认为,作为刑法理念的刑法谦抑性,虽然理应是司法实务者始终根植于心的自觉,但不能只局限于大而化之的肯定,而不加思索地加以引用,其依然应当服从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之下获得司法适用的空间。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对收藏品交易行为中的欺诈,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能以其属于民事调整为由而否认该行为的犯罪属性;在被害人难以向人民法院通过民事途径挽回自己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刑罚理应成为保护法益时不可缺位的手段。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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