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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2)

2021-02-05 13:51光明日报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2月4日对外发布。该解释共27章、655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新刑诉法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该解释对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李少平指出,《新刑诉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是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的基础。针对诉讼代表人确定难的现实问题,《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以单位内部人员作为第一选择,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以审判为中心,着力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李少平表示,《新刑诉法解释》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李少平说。
  为强化庭审中心地位,《新刑诉法解释》厘清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完善法庭调查程序,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解释还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为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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