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与对策(2)
2021-02-03 15:06正义网浏览:次
“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典型的“套路贷”特征,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持虚高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害人承担虚高债务,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引发的新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
根据司法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主要有以下难点。
一是案件线索发现难。“套路贷”往往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隐蔽性强、不易识别等特点,且受害人往往不会主动报案或反映案件线索,从而导致该类案件线索排查难度较大。
二是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权力配套不足。“套路贷”虚假诉讼与一般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不同,原告一般不会主动承认其实施“套路贷”行为,而被告也常常隐瞒其被“套路”的事实情况。因而该类案件的监督不仅需要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突破,同时还要应对案件中涉黑涉恶的复杂问题。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核实权是一种非强制性权力,在缺乏强力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目前的刚性不足以满足“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的现实需要。
三是“套路贷”虚假诉讼刑民交叉问题难以厘清。“套路贷”的“套路”千变万化,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其刑事立案及打击标准法律适用不明确,且对于借贷中合理的本金及利息支付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此外,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一旦“套路贷”行为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能否被推翻,是民事检察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是基层检察院复合型人才不足制约“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的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是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民事检察面临的新办案类型,不仅要求民事检察人员具备民事审查能力,也要求具备一定的刑事审查能力。一些民事检察人员目前专业化程度很难与职能要求匹配,导致办理此类案件时较为吃力。
为提高“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强化线索发现意识。“套路贷”具有职业化、预谋性、隐蔽性等特点,民事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要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案件多与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沟通,获取外单位的案件线索和技术支持,以提高识别成功几率。
二是完善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手段,强化权力保障措施的刚性。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应充分、有效行使各项权力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形成协作配合机制,对妨碍司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检察机关可行使追责建议权,视情节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正确处理“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套路贷”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类型案件,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应充分加强刑民协作,在刑事检察打击犯罪的同时,民事检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充分利用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采取多元化监督手段,实现有效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虚假诉讼不必然构成虚假诉讼罪,要从整体上对行为进行评价定性,也可能认定为诸如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因而,不能因“套路贷”虚假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就不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刑事打击标准与虚假诉讼的民事监督标准不一致,民事检察部门只需认为调查收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就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需要“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主要有以下难点。
一是案件线索发现难。“套路贷”往往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隐蔽性强、不易识别等特点,且受害人往往不会主动报案或反映案件线索,从而导致该类案件线索排查难度较大。
二是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权力配套不足。“套路贷”虚假诉讼与一般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不同,原告一般不会主动承认其实施“套路贷”行为,而被告也常常隐瞒其被“套路”的事实情况。因而该类案件的监督不仅需要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突破,同时还要应对案件中涉黑涉恶的复杂问题。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核实权是一种非强制性权力,在缺乏强力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目前的刚性不足以满足“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的现实需要。
三是“套路贷”虚假诉讼刑民交叉问题难以厘清。“套路贷”的“套路”千变万化,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其刑事立案及打击标准法律适用不明确,且对于借贷中合理的本金及利息支付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此外,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一旦“套路贷”行为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能否被推翻,是民事检察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是基层检察院复合型人才不足制约“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的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是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民事检察面临的新办案类型,不仅要求民事检察人员具备民事审查能力,也要求具备一定的刑事审查能力。一些民事检察人员目前专业化程度很难与职能要求匹配,导致办理此类案件时较为吃力。
为提高“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强化线索发现意识。“套路贷”具有职业化、预谋性、隐蔽性等特点,民事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要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案件多与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沟通,获取外单位的案件线索和技术支持,以提高识别成功几率。
二是完善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手段,强化权力保障措施的刚性。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应充分、有效行使各项权力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形成协作配合机制,对妨碍司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检察机关可行使追责建议权,视情节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正确处理“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套路贷”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类型案件,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应充分加强刑民协作,在刑事检察打击犯罪的同时,民事检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充分利用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采取多元化监督手段,实现有效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虚假诉讼不必然构成虚假诉讼罪,要从整体上对行为进行评价定性,也可能认定为诸如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因而,不能因“套路贷”虚假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就不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刑事打击标准与虚假诉讼的民事监督标准不一致,民事检察部门只需认为调查收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就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需要“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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