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出游发生事故谁来赔(3)
2020-09-30 19:55北京日报浏览:次
国庆长假明天即将开启,很多人都安排了远行计划。“霸座”、租车出事故、同事好友搭车出事故……根据往年经验,人们外出驾车或乘坐交通工具时,应考虑由此引发的风险隐患。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 坐火车遇上“霸座”怎么办?
近年来,客运领域“霸座”等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给同乘乘客带来不便,也造成诸多恶劣影响,成为了社会关注、群众呼声较大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庆期间火车人流量大,如果遭遇“霸座”行为,除了道德上的谴责,还有哪些途径可以对“霸座者”进行规制呢?
今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815条中,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旅客应履行的一般义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反霸座”被写入民法典,标志着这一问题由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奠定了制止“霸座”行为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旅客“霸座”行为将不仅仅只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同时也违反了旅客的基本义务。对承运人来说,“霸座”行为也对客运合同构成了违约。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旅客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让双方既享受民事权利,又承担民事责任。
以高铁为例,乘客购买车票,与铁路公司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乘客与铁路公司均应遵守各自的义务。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对号入座”乘坐高铁,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当其不按照合同约定而采取“霸座”行为时,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铁路公司可以据此要求“霸座者”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霸座者”除了对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其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其实也属于一种侵权,具体为侵犯了本来应该坐在该座位的权利人的座位使用权利。因此,该权利人也可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向“霸座者”主张侵权责任。旅客霸座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道德和法律都不予支持,更不排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霸座者”进行处罚的权利。
2 花式逃票会导致哪些后果?
外出游玩,高铁、动车因为快捷安全往往是许多人的出行首选。但由于“一票难求”或者为了降低成本等原因,有人竟想出了各种各样的逃票方式。有媒体近日报道了一名女子恶意逃票案,她通过买短乘长的方式逃票达80余次。除了“买短乘长”,还有购买“两头票”等逃票方式,前者是购买了短途车票,但到站后不下车而是继续乘坐;后者是只买始发、终点两站的短途票用于进出站,而中间较长的区段则采取逃票的方式违规乘坐。那么,这些逃票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会导致哪些后果呢?
在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中,“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都属于逃票行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逃票行为一般依据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即出现逃票时需要按照规定补票和核收手续费。民法典的出台,为遏制逃票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逃票方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违法的本质并无不同。逃票旅客采取持无效车票、站台票上车,“买短乘长”,买进站出站“两头票”等方式,以未付价款,或者付出低于实际乘坐里程对应价款的方式乘坐铁路运输交通工具,其已实际享受了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就其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向逃票人主张违约责任。更为严重的情形,对逃票人的处罚就不仅仅是补票、行政拘留或纳入失信记录,还可能触犯刑法。对于长期逃票的人来说,金额的累积可能会构成犯罪,导致刑法上的责任。
1 坐火车遇上“霸座”怎么办?
近年来,客运领域“霸座”等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给同乘乘客带来不便,也造成诸多恶劣影响,成为了社会关注、群众呼声较大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庆期间火车人流量大,如果遭遇“霸座”行为,除了道德上的谴责,还有哪些途径可以对“霸座者”进行规制呢?
今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815条中,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旅客应履行的一般义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反霸座”被写入民法典,标志着这一问题由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奠定了制止“霸座”行为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旅客“霸座”行为将不仅仅只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同时也违反了旅客的基本义务。对承运人来说,“霸座”行为也对客运合同构成了违约。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旅客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让双方既享受民事权利,又承担民事责任。
以高铁为例,乘客购买车票,与铁路公司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乘客与铁路公司均应遵守各自的义务。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对号入座”乘坐高铁,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当其不按照合同约定而采取“霸座”行为时,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铁路公司可以据此要求“霸座者”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霸座者”除了对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其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其实也属于一种侵权,具体为侵犯了本来应该坐在该座位的权利人的座位使用权利。因此,该权利人也可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向“霸座者”主张侵权责任。旅客霸座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道德和法律都不予支持,更不排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霸座者”进行处罚的权利。
2 花式逃票会导致哪些后果?
外出游玩,高铁、动车因为快捷安全往往是许多人的出行首选。但由于“一票难求”或者为了降低成本等原因,有人竟想出了各种各样的逃票方式。有媒体近日报道了一名女子恶意逃票案,她通过买短乘长的方式逃票达80余次。除了“买短乘长”,还有购买“两头票”等逃票方式,前者是购买了短途车票,但到站后不下车而是继续乘坐;后者是只买始发、终点两站的短途票用于进出站,而中间较长的区段则采取逃票的方式违规乘坐。那么,这些逃票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会导致哪些后果呢?
在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中,“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都属于逃票行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逃票行为一般依据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即出现逃票时需要按照规定补票和核收手续费。民法典的出台,为遏制逃票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逃票方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违法的本质并无不同。逃票旅客采取持无效车票、站台票上车,“买短乘长”,买进站出站“两头票”等方式,以未付价款,或者付出低于实际乘坐里程对应价款的方式乘坐铁路运输交通工具,其已实际享受了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就其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向逃票人主张违约责任。更为严重的情形,对逃票人的处罚就不仅仅是补票、行政拘留或纳入失信记录,还可能触犯刑法。对于长期逃票的人来说,金额的累积可能会构成犯罪,导致刑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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