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带人办理对公账户 再倒手卖给电诈人员
2021-05-18 17:32正义网浏览:1846次
对公账户本是企业之间用于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具有资金流动量大、流转便利等特点,因而电信诈骗作案人员常常盯上这块“肥肉”,一些不法分子也瞄准了这一“商机”。湖南省株洲市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钱财转入了这些对公账户。
3月23日,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薛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0年8月,李某(另案处理)与薛某商议利用买卖对公账户牟利,并约定开销平摊、利润平分。两人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代办贷款的广告,对外宣称可利用政府法律政策漏洞,以包装公司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30万元至70万元不等,并亲自带人办理对公账户各种手续。待开户人在银行成功申请对公账户后,再以贷款需要走流水为由截留开户人的对公账户U盾及相关资料,然后高价转卖给他人谋取利益。
同年8月,薛某、李某与前来办理贷款的7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汇合,商议办理对公账户相关事宜。后由李某带范某、刘某到包头市办理对公账户4套,薛某带董某等人在鄂尔多斯市等多个金融机构办理对公账户8套。其中的10套由李某以80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上家“老王”(在逃),剩余2套,薛某与潘某以8000元每套的价格谈妥,并从鄂尔多斯带至广州交给潘某。潘某在给付了2000元路费后借故离开,剩余钱款未给付薛某。薛某、李某两人共非法获利8.2万元,薛某实得4.04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3月23日,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薛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0年8月,李某(另案处理)与薛某商议利用买卖对公账户牟利,并约定开销平摊、利润平分。两人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代办贷款的广告,对外宣称可利用政府法律政策漏洞,以包装公司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30万元至70万元不等,并亲自带人办理对公账户各种手续。待开户人在银行成功申请对公账户后,再以贷款需要走流水为由截留开户人的对公账户U盾及相关资料,然后高价转卖给他人谋取利益。
同年8月,薛某、李某与前来办理贷款的7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汇合,商议办理对公账户相关事宜。后由李某带范某、刘某到包头市办理对公账户4套,薛某带董某等人在鄂尔多斯市等多个金融机构办理对公账户8套。其中的10套由李某以80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上家“老王”(在逃),剩余2套,薛某与潘某以8000元每套的价格谈妥,并从鄂尔多斯带至广州交给潘某。潘某在给付了2000元路费后借故离开,剩余钱款未给付薛某。薛某、李某两人共非法获利8.2万元,薛某实得4.04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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