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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流水只想不还债 检察机关敢"亮剑"也善"解题"

2020-02-27 14:50正义网浏览:3124次
  他的千万元债权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而中止执行,后听闻案外人与债务人间是虚假诉讼,遂向检方申请监督。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涉案资金流水系伪造—— 

伪造假流水只想不还债 检察机关敢"亮剑"也善"解题"

办案检察官电话回访该案当事人,了解执行款履行情况

  “最后一笔300万元,至今还没有履行到位,铝业公司说他们真是遇到了困难,这次疫情给很多企业带来冲击,我也愿意再等等。”电话那头,申请执行人沈某语气里的包容,在疫情当下,让被执行单位倍感温暖。 
  2000万元设备款是真是假 
  沈某因与马某、朱某、常熟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苏州市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虎丘区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决,判决马某、朱某归还沈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期内利息2.7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金属公司、铝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沈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铝业公司的生产设备。 
  2014年7月,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铝业公司的设备已于2013年12月,以2038万元的价格转让于该公司,其中2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支付,该生产设备所有权应归属不锈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不锈钢公司还提交了《设备转让合同》、设备转让移交清单、银行汇款凭证和设备交付清单等。 
  2014年10月,法院裁定不锈钢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成立,并中止对查封生产设备的执行。最终,因铝业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2017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沈某得知,该案所涉的2000万元设备转让款是子虚乌有的事儿,遂向虎丘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银行流水该如何追查 
  “2000万元的设备转让是不是真实交易?”承办检察官决定先从2000万元的资金走向查起。 
  该案涉及金额较大,涉案人员对银行金融业务非常熟悉,转账中使用的关联人、股东、亲友等账户将近20个,这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障碍。 
  “要对资金流水进行追踪,需要搞清交易对象的开户支行,银行提供的流水中不能体现开户信息,工作人员也不清楚交易账户的详情。”这个看似简单的环节,差点导致调查终止。单苏州地区就有61家银行,其中还有一些农村信用社,查起来难度较大。办案检察官们一起跑遍了苏州市的各大银行。 
  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他们坚持在办案中学习,在学习中办案,专程到人民银行学习取经,通过查询全国各大银行交易账号的区间范围,最终锁定了涉案账户的开户行。 
  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承办检察官从调取的上万条资金交易流水中,筛选出上百条有价值的信息,绘制资金流向表,一个完整闭合的资金链显示:被执行人铝业公司与不锈钢公司是恶意串通、虚假交易。 
  不锈钢公司所谓“支付的2000万元设备款”,其中1400万元资金来源于铝业公司,这些资金兜兜转转几十轮后再次回到铝业公司,剩余的600万元流水是由不锈钢公司账户里的87万元多次轮回转账形成,他们通过资金转圈轮回的方式制作出了2000万元的虚假银行流水,没有实际支付对价,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案。 #p#分页标题#e#
  敢于“亮剑”也要善于“解题” 
  打击规避执行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重要环节。本案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隐蔽,且实施行为在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之前,要查清期间的恶意串通和虚构交易实属不易。 
  2019年9月,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2014年10月的执行裁定书。案件再审过程中,该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发表意见。面对检察机关查实的证据,铝业公司和案外人不锈钢公司均承认其捏造合同对抗执行的行为。 
  2019年9月26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执行人铝业公司和不锈钢公司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行为作出15万元罚款,两公司表示认罪认罚,目前罚款已履行到位,被转移的涉案生产设备也予以归还。被执行人铝业公司积极履行本案执行义务,先行支付200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沈某达成和解,通过处置设备由第三人代为履行300万元,余款分期履行。 
  “执行难”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司法案件遭遇执行难,就等于法律打了白条。“要不是检察院,我就是赢了官司也照样拿不到钱。”申请人沈某感慨说。在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检察机关既要有效监督敢于“亮剑”,也要形成合力善于“解题”。(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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