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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 法院应支持撤销监护资格

2013-10-30 18:55法制网浏览:262次
本网讯  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袁定波 蒋皓 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北京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孙军工强调,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后顾之忧而选择一味容忍,以致受到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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