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PC版

员工为报复放火烧毁85吨棉花 一起放火案经抗诉获改判

2019-11-19 10:00正义网浏览:1703次

为报复,放火烧毁85吨棉花
江苏沭阳:依法抗诉一起放火案获改判

  正义网讯(通讯员臧宏年 刘克)为报复公司老板娘,放火烧毁仓库85吨棉花,燃烧的浓烟不仅进入紧密相连的车间,而且使公司租赁的大楼也存在被烧毁的危险,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宿迁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放火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十年。 
  纺织公司员工梅某由于做事不够勤快和细心,经常被老板娘当众批评,其感觉没面子,便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9月25日,梅某到公司仓库,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棉花,致85吨棉花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5万元。当天,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梅某有作案嫌疑,于9月26日将其抓获归案。 
  2017年12月19日,沭阳县检察院以梅某涉嫌放火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放火的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性,被告人梅某在仓库内的放火行为不能体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四年。 
  收到法院判决后,沭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及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3月11日,该院通过沭阳县法院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意见认为,经现场勘验发现,被放火的仓库与生产车间相连,梅某的放火行为会对车间内的生产人员和存放的机器设备、棉花等财产造成侵害。现场监控也显示,浓烟已进入车间,仓库内大量棉花一旦燃烧,必然会对公司租赁的大楼造成危害。多种证据证实,被告人梅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应以放火罪论处。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沭阳县检察院遂提出抗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 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