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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欠债人雪地"仰泳"、自杀 安徽一涉黑套路贷集团案二审宣判

2019-10-29 13:41正义网浏览:2323次
  正义网淮南10月28日电(通讯员赵武)近日,由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钟原、钟政等涉黑案件,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此前,该案于2019年6月12日一审开庭审理直至13日凌晨1:58分。当时,由八公山区检察院派出副检察长高焕东、检察官李姝等四人团队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全程直播。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以来,钟原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租用办公场所,未经工商注册即以“钟原公司”为名对外实施“套路贷”,钟政、朱振宇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形成以钟原、钟政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以“套路贷”为固定违法犯罪模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快速放贷为诱饵的“套路贷”模式,广泛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通过扣除家访费、中介费、手续费等方式收取额外费用,使借款人实际所得减少,债务被虚增,同时还强迫或欺骗借款人签订高于或者两倍于真实借款的虚假借款协议或借条,让部分借款人手持借款协议中的现金和借条拍照,录音录像,制造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的假象。
  此外,借款人还被要求与“钟原公司”签订虚假的房屋产权抵押、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放款后,“钟原公司”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挟借款人并索要高额违约金,并以之前签订的虚假合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同时,该组织成员还通过对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实施恐吓、威胁、殴打、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 
  被害人毕某向钟原借款4万元,实际到手2.4万元,被逼签订8万元借款合同,钟原等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毕某办理贷款还债,并逼其签订44万元借条,毕某被敲诈勒索17.05万元。因不堪钟原及组织成员长期威胁、殴打等暴力催债,毕某于2018年8月26日在八公山区一宾馆内喝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被害人黄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在寒冬腊月里,被钟原及组织成员逼迫脱光衣服在雪地里滚爬,做出“仰泳”“匍匐前进”等姿势。被害人黄某在向该组织借款时,该组织成员指使中介人员给她拍裸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原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发起、组织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组织成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及周边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钟原等10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
  2019年7月31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皖0405刑初36号一审判决书。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政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财产刑。 
  被告人钟原、钟政、朱振宇、刘高庆、陶余帆、姚多生、姬永松、郑春燕、孙学磊、许彬彬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作出终审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各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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