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扩容提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2019-09-24 14:07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2044次
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有力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在波澜壮阔的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强化问责成为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不断深入的“撒手锏”。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仅2018年,全国就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更是日趋常态化。《条例》的贯彻实施,带动了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唤醒了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了担当精神。
《条例》实施三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对问责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更高要求不相符,与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最高目标不匹配。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更加注重提质增效
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拔除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钉子户,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新《条例》在2016年7月制定的《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条例》从13条增加到27条,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其中,对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6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例如,新《条例》明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同时,新《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此外,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新《条例》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容”的同时,更加突出精准有力,更加注重提质增效,必将使问责利剑作用更加彰显,为正风肃纪提供更加坚实支撑,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突出权责一致,提高问责精准性
新《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新《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明确问责对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并对党组织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责任作明确划分,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p#分页标题#e#
这些制度措施体现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彰显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凸显宽严相济,提高问责实效性
相比于2016年《条例》,新《条例》突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有利于问责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新《条例》规定,若出现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挠问责工作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同时,也列举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包括“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另外,根据新《条例》,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而,架起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问责阶梯”,既能有效维护新《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包含着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是扩大正面效果,实现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
细化操作程序,提高问责规范性
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新《条例》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新《条例》,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程序。这些规定为准确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有利于防止人为性和随意性,提升问责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新《条例》还细化了申诉程序,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认真处理申诉,对问责工作“回头看”,有利于维护问责对象正当权利,也便于及时“纠编”,促进问责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制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上升到《条例》,再到这次修订的新《条例》,从严、规范、精准问责的信号越来越强烈,实施路径也越来越清晰可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条例》的威慑力也在于执行。笔者认为,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坚决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审查调查要实、定性量纪要准、实施程序要严,切实解决好“谁来问、问谁责、问什么、怎么问”的问题,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不断提高问责质效,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促进每一个党组织每一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动全面从严治严不断向纵深发展。 #p#分页标题#e#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学会理事)(责任编辑:刘晓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在波澜壮阔的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强化问责成为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不断深入的“撒手锏”。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仅2018年,全国就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更是日趋常态化。《条例》的贯彻实施,带动了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唤醒了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了担当精神。
《条例》实施三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对问责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更高要求不相符,与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最高目标不匹配。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更加注重提质增效
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拔除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钉子户,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新《条例》在2016年7月制定的《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条例》从13条增加到27条,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其中,对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6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例如,新《条例》明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同时,新《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此外,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新《条例》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容”的同时,更加突出精准有力,更加注重提质增效,必将使问责利剑作用更加彰显,为正风肃纪提供更加坚实支撑,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突出权责一致,提高问责精准性
新《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新《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明确问责对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并对党组织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责任作明确划分,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p#分页标题#e#
这些制度措施体现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彰显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凸显宽严相济,提高问责实效性
相比于2016年《条例》,新《条例》突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有利于问责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新《条例》规定,若出现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挠问责工作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同时,也列举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包括“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另外,根据新《条例》,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而,架起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问责阶梯”,既能有效维护新《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包含着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是扩大正面效果,实现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
细化操作程序,提高问责规范性
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新《条例》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新《条例》,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程序。这些规定为准确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有利于防止人为性和随意性,提升问责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新《条例》还细化了申诉程序,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认真处理申诉,对问责工作“回头看”,有利于维护问责对象正当权利,也便于及时“纠编”,促进问责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制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上升到《条例》,再到这次修订的新《条例》,从严、规范、精准问责的信号越来越强烈,实施路径也越来越清晰可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条例》的威慑力也在于执行。笔者认为,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坚决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审查调查要实、定性量纪要准、实施程序要严,切实解决好“谁来问、问谁责、问什么、怎么问”的问题,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不断提高问责质效,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促进每一个党组织每一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动全面从严治严不断向纵深发展。 #p#分页标题#e#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学会理事)(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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