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出租车公司滥用黑名单制度被判侵害名誉权
2019-09-21 12:45新华社浏览:4864次
新华社重庆9月21日电(记者柯高阳)出租车司机离职后,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难以找到工作。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公司滥用黑名单制度构成侵害名誉权。
黄某是南川区一家出租车公司聘用的出租车司机,后因出租车下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出租车公司总经理金某认为黄某不尊重公司办公室人员,便把黄某列入黑名单,并将信息发送给当地同行业仅有的其他两家出租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黄某随后到其他出租车公司应聘遭拒,难以找到工作,遂将前东家诉至法院。
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对将黄某被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未做任何范围限制措施,并将信息透露给了非本公司范围的不特定其他主体,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因此判决出租车公司发布致歉函以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提醒,黑名单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该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限制、程序限制和范围限制,不能以此为由随意侵害他人名誉权。(责任编辑:刘晓方)
黄某是南川区一家出租车公司聘用的出租车司机,后因出租车下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出租车公司总经理金某认为黄某不尊重公司办公室人员,便把黄某列入黑名单,并将信息发送给当地同行业仅有的其他两家出租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黄某随后到其他出租车公司应聘遭拒,难以找到工作,遂将前东家诉至法院。
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对将黄某被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未做任何范围限制措施,并将信息透露给了非本公司范围的不特定其他主体,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因此判决出租车公司发布致歉函以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提醒,黑名单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该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限制、程序限制和范围限制,不能以此为由随意侵害他人名誉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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