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取得狩猎证 野外捕猎被罚五千元
2019-09-17 17:59正义网浏览:3123次
正义网衡阳9月17日电(通讯员罗炜艳)近日,一起由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在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4月17日上午,家住南岳区的胡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一只养殖野鸡以及电子诱捕器、猎套等禁用工具,来到南岳区南岳镇樟树桥村农业种植葡萄基地处的山林内捕猎,期间因形迹可疑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据胡某某交代,从2018年10月开始捕猎到被抓前,其曾携带自己购买和制作的猎套、电子诱捕器等捕猎工具,到衡山、南岳等地共实施捕猎行为约10次,捕猎到竹鸡1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当庭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9年4月17日上午,家住南岳区的胡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一只养殖野鸡以及电子诱捕器、猎套等禁用工具,来到南岳区南岳镇樟树桥村农业种植葡萄基地处的山林内捕猎,期间因形迹可疑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据胡某某交代,从2018年10月开始捕猎到被抓前,其曾携带自己购买和制作的猎套、电子诱捕器等捕猎工具,到衡山、南岳等地共实施捕猎行为约10次,捕猎到竹鸡1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当庭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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