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电信公司单方面处置既侵权又违规
2019-08-20 14:12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3668次
今年7月开始,王先生多次被电信公司通知变更其11年前办理的优惠套餐,因其不想变更套餐,1个多月手机被停机3次。电信公司回复称,王先生的手机套餐属于被清理的套餐,系统审核时自动停机。王先生要求电信公司复机,并赔偿300元和书面道歉。电信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赔偿300元,其他要求仍需协调(8月19日《北京晚报》官网官方账号“北晚新视觉网”)。
无独有偶,一则“停机5年未销号欠费7000多”的事件也登上了昨天微博热搜。湖北襄阳的黄女士5年前曾办理过月付费189元,两年总计收费4536元的电信合约机套餐,但黄女士只用了3个多月就不再用了,也没到营业厅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导致欠费并产生滞纳金。黄女士质疑称,电信未对自己欠费进行过提醒,而电信回应称,因黄女士没有留下任何其他的联系方式,他们无从通知。
两件事都源于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约。根据合同法,用户与电信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即意味着合约成立,双方均要遵守。先看王先生,其11年前办理了优惠套餐,套餐协议中是否约定了服务期限目前未知,但从电信公司的回复以及类似服务协议的内容来看,未约定的可能性较大。由此,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或合约解除情形,否则该合约应当继续正常履行。
电信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集团(中国电信)对一些不符合市场趋势的老套餐进行了清理,王先生所使用的套餐在被清理的范围当中。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从电信公司的回复和对王先生进行停机的做法来看,此举有侵犯王先生合法权益和违反电信条例规定之嫌。
那么湖北襄阳黄女士的遭遇又反映出哪些问题?
其一,黄女士与电信公司签订的是为期两年的合约机套餐,用户如期交钱享受合约优惠,电信公司提供服务,这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不使用手机不代表合约自动停止,付费义务无法自然免除;
其二,电信公司要求黄女士补交费用并收取违约金等有规可循。电信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约定交纳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并可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但电信公司以无法联系到黄女士为由,未做提醒,任由其他费用产生,属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两起事件的表面症结是对合约的理解和执行,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对契约精神的遵守和敬畏。电信公司没有遵守契约,未经事先协商,直接将市场调整的不利后果交由消费者埋单,于情于理于法,都有失妥当;用户个人没有履行合约内容,导致个人信誉和经济受损,既不划算也不可取。
其实,两起事情都可以得到很好解决,比如电信公司可按照合同法约定,事先与王先生沟通套餐变更原因并提出合理补偿和解决方案;黄女士则应当按照规定补交应由其支付的费用和违约金,同时可要求电信公司补偿因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而对其造成的损失。(责任编辑:刘晓方)
无独有偶,一则“停机5年未销号欠费7000多”的事件也登上了昨天微博热搜。湖北襄阳的黄女士5年前曾办理过月付费189元,两年总计收费4536元的电信合约机套餐,但黄女士只用了3个多月就不再用了,也没到营业厅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导致欠费并产生滞纳金。黄女士质疑称,电信未对自己欠费进行过提醒,而电信回应称,因黄女士没有留下任何其他的联系方式,他们无从通知。
两件事都源于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约。根据合同法,用户与电信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即意味着合约成立,双方均要遵守。先看王先生,其11年前办理了优惠套餐,套餐协议中是否约定了服务期限目前未知,但从电信公司的回复以及类似服务协议的内容来看,未约定的可能性较大。由此,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或合约解除情形,否则该合约应当继续正常履行。
电信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集团(中国电信)对一些不符合市场趋势的老套餐进行了清理,王先生所使用的套餐在被清理的范围当中。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从电信公司的回复和对王先生进行停机的做法来看,此举有侵犯王先生合法权益和违反电信条例规定之嫌。
那么湖北襄阳黄女士的遭遇又反映出哪些问题?
其一,黄女士与电信公司签订的是为期两年的合约机套餐,用户如期交钱享受合约优惠,电信公司提供服务,这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不使用手机不代表合约自动停止,付费义务无法自然免除;
其二,电信公司要求黄女士补交费用并收取违约金等有规可循。电信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约定交纳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并可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但电信公司以无法联系到黄女士为由,未做提醒,任由其他费用产生,属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两起事件的表面症结是对合约的理解和执行,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对契约精神的遵守和敬畏。电信公司没有遵守契约,未经事先协商,直接将市场调整的不利后果交由消费者埋单,于情于理于法,都有失妥当;用户个人没有履行合约内容,导致个人信誉和经济受损,既不划算也不可取。
其实,两起事情都可以得到很好解决,比如电信公司可按照合同法约定,事先与王先生沟通套餐变更原因并提出合理补偿和解决方案;黄女士则应当按照规定补交应由其支付的费用和违约金,同时可要求电信公司补偿因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而对其造成的损失。(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