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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只有民主的业委会,才能保护业主共同权益

2019-08-12 15:16正义网浏览:2372次
  新时代检察工作如何实现创新发展?能力不足,一切都是空话。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对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检察工作新格局。机构有了、格局形成了,关键就是要提升履职能力。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以追求极致的精神,下大力气全方位提升自身能力,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下大力气提升履职能力,必须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自身能力距离党的事业、检察履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提升履职能力,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层次需求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要求,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全方位、更高更实的新期待。新时代,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其次,提升履职能力是落实新时代司法改革多项举措的必然要求。只有能力提升了,改革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深入。实际上,各项改革举措既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也是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司法办案人员能力素质的更大考验。再次,提升履职能力也是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职业特性的必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既要靠公正之“心”,更要靠扎实过硬、公正办案之“能”。因此,全国检察机关、每一个检察人员都要切实感受到“本领恐慌”,敏于自身能力的短板、弱项、不足,狠下功夫抓紧抓实能力提升。 
  下大力气提升履职能力,关键要落实在学思践悟的具体行动中。学思践悟是能力提升的普遍规律,只有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去学习思考、实践验证,从中领悟结合、融会贯通,才能真正获得提升和改变。一是要多学勤学。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深、悟透,不断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检察实践、推动检察工作的能力。同时,要针对自身情况,与时俱进地加强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法学理论的学习,强化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能力。比如,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重大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新修改的法律规定,不断学习探索,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升检察官整体司法能力,发挥好在刑事诉讼中检察环节的主导作用。二要善于思考。在有针对性的学习基础上,只有认真检视反思,把问题找实、把根源挖深,才能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更好地、创造性地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检察工作实践中。比如,一些负责刑事犯罪检察的部门,涉及罪名多,就要做好不同罪名批捕的规律性研究,通过专业化的实践与规律的探讨,让检察官对所办理类案的过去、今天和未来有整体认识、系统把握,使每个办案人员都能有标本兼治的大局观,促使更多“工匠”成长为“大师”。三要勇于实践。对检察工作中的一些难题,要勇于在实践中破解,在实践中求真知、出能力、长智慧。在这一点上,领导干部尤其要发挥好示范作用,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影响性案件,通过认真阅卷、列席审委会、担任法治副校长等,总结办案经验,发现、预防、解决社会治理、司法办案中的深层次问题,带动整个队伍提升能力水平。四要真正领悟。在勤学、善思与实践相融的基础上,从中领悟结合好、融会深,再将所思所悟用以指导实践、突破难题,改进工作、提升水平。 
  在检察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也要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比如,要持续建好、用好“检答网”这个业务学习交流的“直通车”,不断升级完善网站功能、提升问答质量,同时要深入了解、更加主动给予指导,进一步拓宽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渠道,促进基层院检察官能力素质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再比如,上级院要分层分类,更加精准地开展大规模高质量业务培训,大力推动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真正起到传帮带作用。又比如,要创新智慧借助补足业务发展建设短板。一方面,通过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不断规范和细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借助“外脑”促进检察官提升办案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运用新兴科技手段,通过组建互联网咨询平台等,更加高效解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证据理解等难题。 #p#分页标题#e#
  湖北武汉一小区新选出业主委员会,但不少业主表示自己并未投票,且发现票选过程存在投票箱存放在业委会候选人家中的情况,还有投票时间未截止、候选人自行开箱验票等问题。经投诉,小区所在街道负责人表示,将组织人员去调查和了解部分业主反映的问题,若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及时处理(8月11日《楚天都市报》)。 
  没有业委会,业主正当权益可能无人代表,缺少组织去与物业沟通协调公共事务;而有了业委会,选举过程是否公开民主,运行是否规范到位,能否真正让业主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这些问题,关系到业主们的现实生活,可以说是最日常、最切身的法律问题。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上述报道中,业主“被代表”选举、不规范的投票计票、不被信任的候选人,这样情景下成立的业委会显然无法实现它最初的设计初衷:服务业主。假如业委会无法保障业主正当权益,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依据现有法律,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民事法律地位,但它作为基层的业主自治小组,既然代表着业主的共同利益,那么民主选举也应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则。 
  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公开公平选出的业委会,其运行过程中仍然问题多多,可能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可能无视集体意见私作决定,甚至与物业“搭伙”侵蚀业主们的公共事务管理权,损害业主共有财产。脱离业主民主意见的业委会,伤害业主共同利益,怎么办?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目前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业委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让业主通过诉讼保护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 
  实际上,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根源是业委会成立、运行过程中监管力量的薄弱。根据规定,业主大会要对业委会进行监管,但实际上,业主大会同样是个松散组织,监管强度和能力也更不必说。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是在物业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乡镇政府指导下选举,且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上述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 
  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作用有足够分量、也有能力转为监管的主要力量,甚至依法确定为专门的监管机构。这样能填补业委会运行多年来监管几乎空白的漏洞,推动整改业委会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进而推进业委会在更规范的轨道上发展。(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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