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纯中药"减肥胶囊却含违法药物成分 三人获刑罚
2019-07-09 13:39正义网浏览:2085次
正义网绍兴7月8日电(通讯员王菁)打着“纯中药”名号销售减肥产品,实际上所谓“纯中药”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成分,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张甲、张乙、钱某某分别被绍兴市柯桥区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刑罚。
2018年3月,张女士(化名)在浏览购物网站时,发现一家店铺里有一款号称“纯中药小丸子顽固型吃货男女通用产品口渴控食产后恢复胶囊”的减肥产品。店家告诉她,这款减肥药为纯中药,效果很好,服用一段时间后,就可以达到减肥瘦身的目的。对此,正为减肥发愁的张女士心动了,立即以350元的单价下单购买。
当减肥药到货后,张女士发现,快递包裹内含有两种药,一种是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里面有20粒粉红色药品,包装上写有SKINNY BEAUTY,店家告诉她,这叫小粉,具有排毒功效,需要配合“瘦身小丸子”一起服用。而“瘦身小丸子”就是包裹内的另外一种药,为塑料瓶包装,内有30粒绿色胶囊,瓶身上贴有纯植物瘦身小丸子强效升级版的字样。
张女士满心欢喜等待瘦身成功,可服药后,张女士的身体就出现了异常反应,头晕、口干、恶心,一天折腾下来,她的精神受到了极大影响,张女士便开始怀疑问题出在这减肥药上。
经鉴定,张女士所购买的减肥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没有国家备案,也没有批准文号,同时商品上标注的生产公司也是虚假的。除此之外,通过对该减肥药成分进行检测,张女士发现其中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呋塞米、盐酸西布曲明等,这些药物成分将对人体造成损伤,甚至威胁到人的生命。
2018年5月,柯桥警方将销售这款减肥产品的张甲、张乙和钱某某抓获归案。
原来,2017年7月,张甲在一个聊天群里看到有人在打包处理一种瘦身药,价格很便宜,张甲便以一瓶50元左右的价格,一次性进购了这些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无质量合格证明的药品。随后,张甲便通过微信朋友圈开始售卖,并分多次将100余瓶“纯中药瘦身小丸子”销售给张乙,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张乙又将从张甲处购得的19瓶“纯中药瘦身小丸子”销售给了钱某某,钱某某则将这些瘦身药通过她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甲等三人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三无”减肥产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盲目听信商家夸大甚至虚假宣传。要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和说明书,认准上面的药品批准文号,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核对保健药品的批准文号等,排除“三无”产品的可能性。而正在服用此类减肥产品的群众,请立即停止服用,认真检查产品包装,封存产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警方举报。(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8年3月,张女士(化名)在浏览购物网站时,发现一家店铺里有一款号称“纯中药小丸子顽固型吃货男女通用产品口渴控食产后恢复胶囊”的减肥产品。店家告诉她,这款减肥药为纯中药,效果很好,服用一段时间后,就可以达到减肥瘦身的目的。对此,正为减肥发愁的张女士心动了,立即以350元的单价下单购买。
当减肥药到货后,张女士发现,快递包裹内含有两种药,一种是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里面有20粒粉红色药品,包装上写有SKINNY BEAUTY,店家告诉她,这叫小粉,具有排毒功效,需要配合“瘦身小丸子”一起服用。而“瘦身小丸子”就是包裹内的另外一种药,为塑料瓶包装,内有30粒绿色胶囊,瓶身上贴有纯植物瘦身小丸子强效升级版的字样。
张女士满心欢喜等待瘦身成功,可服药后,张女士的身体就出现了异常反应,头晕、口干、恶心,一天折腾下来,她的精神受到了极大影响,张女士便开始怀疑问题出在这减肥药上。
经鉴定,张女士所购买的减肥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没有国家备案,也没有批准文号,同时商品上标注的生产公司也是虚假的。除此之外,通过对该减肥药成分进行检测,张女士发现其中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呋塞米、盐酸西布曲明等,这些药物成分将对人体造成损伤,甚至威胁到人的生命。
2018年5月,柯桥警方将销售这款减肥产品的张甲、张乙和钱某某抓获归案。
原来,2017年7月,张甲在一个聊天群里看到有人在打包处理一种瘦身药,价格很便宜,张甲便以一瓶50元左右的价格,一次性进购了这些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无质量合格证明的药品。随后,张甲便通过微信朋友圈开始售卖,并分多次将100余瓶“纯中药瘦身小丸子”销售给张乙,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张乙又将从张甲处购得的19瓶“纯中药瘦身小丸子”销售给了钱某某,钱某某则将这些瘦身药通过她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甲等三人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三无”减肥产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盲目听信商家夸大甚至虚假宣传。要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和说明书,认准上面的药品批准文号,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核对保健药品的批准文号等,排除“三无”产品的可能性。而正在服用此类减肥产品的群众,请立即停止服用,认真检查产品包装,封存产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警方举报。(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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