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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店被劫案被告人被判无期

2013-10-18 12:49法制网浏览:348次
本网讯 法制网重庆5月18日电 记者徐伟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宣判社会广泛关注的“11·24”南川金店被劫案。被告人刘浩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浩,男,1987年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原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1月24日8时51分,刘浩携带一旅行包,用黑色丝袜蒙面,手持铁管闯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南川金店门市部,用铁管砸碎柜台玻璃,抢走金耳环、金手镯、金手链等黄金饰品共计87件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刘浩将抢得的12件黄金饰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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