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例
PC版

非法捕杀307斤鲟鳇鱼 三被告被判刑还要放流鱼苗6000尾

2019-06-24 16:24平安龙江网浏览:4845次
  6月18日,由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赵某、郭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抚远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

非法捕杀307斤鲟鳇鱼 三被告被判刑还要放流鱼苗6000尾

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二人于2018年7月28日上午在抚远市夹信子下滩白四爷庙附近水域,驾船用网具捕获1条307斤的鲟鳇鱼,以4.6万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王某某和赵某各分得2.3万元。郭某将鱼处理后,部分销售、部分藏于自家冰箱。2018年8月1日,王某某、郭某被抚远市公安局抓获,8月9日,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6月18日,案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三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抚远市素有“鲟鳇鱼之乡”的美誉,境内黑龙江、乌苏里江段为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鲟鳇鱼繁衍地。保护鲟鳇鱼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更是对抚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非法捕杀307斤鲟鳇鱼 三被告被判刑还要放流鱼苗6000尾

庭审现场。图片由检察院提供

  法庭经查实,三名被告人确实不知所捕杀鲟鳇鱼为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办案过程中三被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承担民事责任,并积极参加达氏鳇鱼苗放流,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据此,抚远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令三被告赔偿生态资源环境修复费用25,174元,用于购买达氏鳇鱼苗6140尾,并参加鱼苗放流工作。没收作案工具挂机船、鱼籽十二盒重6公斤,鲟鳇鱼肉五块重22.5公斤,依法上交国库。(魏巍陈亿竹 记者 佘雨桐) (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 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