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307斤鲟鳇鱼 三被告被判刑还要放流鱼苗6000尾
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二人于2018年7月28日上午在抚远市夹信子下滩白四爷庙附近水域,驾船用网具捕获1条307斤的鲟鳇鱼,以4.6万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王某某和赵某各分得2.3万元。郭某将鱼处理后,部分销售、部分藏于自家冰箱。2018年8月1日,王某某、郭某被抚远市公安局抓获,8月9日,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6月18日,案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三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抚远市素有“鲟鳇鱼之乡”的美誉,境内黑龙江、乌苏里江段为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鲟鳇鱼繁衍地。保护鲟鳇鱼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更是对抚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庭审现场。图片由检察院提供
法庭经查实,三名被告人确实不知所捕杀鲟鳇鱼为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办案过程中三被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承担民事责任,并积极参加达氏鳇鱼苗放流,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据此,抚远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令三被告赔偿生态资源环境修复费用25,174元,用于购买达氏鳇鱼苗6140尾,并参加鱼苗放流工作。没收作案工具挂机船、鱼籽十二盒重6公斤,鲟鳇鱼肉五块重22.5公斤,依法上交国库。(魏巍陈亿竹 记者 佘雨桐)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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