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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曾用名入职并不构成欺诈

2013-10-13 11:35山东工人报浏览:214次
本网讯      周女士曾在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导购员工作,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周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8万余元。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认为周女士隐瞒真实身份,是用曾用名进入企业工作的,导致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她建立了劳动关系,周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周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周女士工作时使用的姓名提出异议,这个姓名实为周女士的曾用名,无论周女士使用哪个姓名,都不影响公司与周女士劳动关系的成立。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周女士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8万余元。(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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