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资联"江都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00万获刑
2019-02-16 14:14正义网浏览:2116次
正义网扬州2月15日电(通讯员郝洪伟 于寒)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统资联”江都公司负责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在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眭某川、张某玉(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统资联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等公司(以下统称“统资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传单、媒体、新店开业剪彩、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面向公众推出人民币2400元每单、每周每单返利100元、48周出局返利4800元的投资模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眭某川、张某玉等人为推进非法集资活动,发展束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团队长(集资代理人),大力发展下线,根据团队长所辖团队吸收资金的规模给予团队长2-10%的提成,并开设“我爱生活我爱家”加盟超市作为投单点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投资人每投一单,“统资联”给予加盟店长10元的服务费,给予投资人价值120人民币的超市积分购物卡;投资人在加盟超市消费后,“统资联”给予超市店长16.7%的返利;团队长根据加盟超市吸收资金的规模给予超市店长一定比例的提成。
为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通过束建华团队中的谢某霞(另案处理)介绍在扬州市江都区开设“统资联”江都新区店,并向镇江“统资联”总公司束某华、谢某霞团队、“统资联”总公司缴纳6万元加盟费。
“统资联”江都新区店隶属镇江“统资联”总公司束某华、谢某霞团队,“统资联”总公司依据各门店业绩给予束某华团队门店营业额10%的提成,束某华本人提取1%的提成,谢某霞提取2%的提成,剩余7%的营业额给予肖某某等人经营的“统资联”江都新区店。同时,投资者在肖某某等人所经营的“统资联”超市中每消费100元,超市可获得“统资联”总公司给予的16元提成。
经查,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创人以开酒会、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857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876万元,并将上述款项上交给“统资联”总公司支配。2016年10月,“统资联”公司资金链断裂,肖某某等人所营的加盟点造成投资人较大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眭某川、张某玉(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统资联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等公司(以下统称“统资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传单、媒体、新店开业剪彩、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面向公众推出人民币2400元每单、每周每单返利100元、48周出局返利4800元的投资模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眭某川、张某玉等人为推进非法集资活动,发展束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团队长(集资代理人),大力发展下线,根据团队长所辖团队吸收资金的规模给予团队长2-10%的提成,并开设“我爱生活我爱家”加盟超市作为投单点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投资人每投一单,“统资联”给予加盟店长10元的服务费,给予投资人价值120人民币的超市积分购物卡;投资人在加盟超市消费后,“统资联”给予超市店长16.7%的返利;团队长根据加盟超市吸收资金的规模给予超市店长一定比例的提成。
为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通过束建华团队中的谢某霞(另案处理)介绍在扬州市江都区开设“统资联”江都新区店,并向镇江“统资联”总公司束某华、谢某霞团队、“统资联”总公司缴纳6万元加盟费。
“统资联”江都新区店隶属镇江“统资联”总公司束某华、谢某霞团队,“统资联”总公司依据各门店业绩给予束某华团队门店营业额10%的提成,束某华本人提取1%的提成,谢某霞提取2%的提成,剩余7%的营业额给予肖某某等人经营的“统资联”江都新区店。同时,投资者在肖某某等人所经营的“统资联”超市中每消费100元,超市可获得“统资联”总公司给予的16元提成。
经查,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创人以开酒会、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857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876万元,并将上述款项上交给“统资联”总公司支配。2016年10月,“统资联”公司资金链断裂,肖某某等人所营的加盟点造成投资人较大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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