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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一检查站主任科员受贿133万元 获刑3年半

2019-02-14 10:54新京报浏览:2113次
  一名交通检查站主任科员,在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33万余元。新京报记者今日(2月13日)获悉,北京怀柔法院认为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1963年出生的李卫清,案发前是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赵各庄检查站主任科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被北京市怀柔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底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卫清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怀柔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李某在职务提拔、开办公司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收受李某款物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间,李卫清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监督、管理怀柔区交通局下属单位北京怀兴旺电动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营业部业务员胡某承揽北京怀兴旺电动小客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保险业务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5年初、2016年初收受胡某丈夫黄某送与的感谢费人民币各10万元,两次共计20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收取李某好处一项指控中,四年内李卫清连续3次收受李某给的银行卡,并持卡去香港、台湾等地旅游消费,买贵重相机、红珊瑚珠宝饰品以及烟酒等,还让李某替交供暖费等。2016年,李卫清和李某合伙成立一家公司,虽然李卫清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仍拿到近百万分红款。
  在到案后,李卫清及其家属将违法所得陆续退缴。庭审中,对于指控,李卫清无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卫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卫清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洋)(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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