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谎称“低价购车”一年骗1200万 三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
2019-02-13 15:44 北京晚报浏览:3771次
谎称能够提供低于市场价格购车的机会,王某通过签订购车合同、邀请他人入股项目等方式,在一年内就骗得1200余万元。今日记者获悉,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5年10月,马某通过朋友介绍与王某相识,王某称其有亲戚在重要部门工作,有渠道可以购买到低于市场价车辆。马某前后两次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宝马、奥迪等车辆,而王某的报价确实低于市场价,成功提车后,马某对王某产生了信任。
几个月后,王某找到马某称其准备进行与汽车销售有关的多个项目,但资金周转不开,想与马某一起投资,并承诺只需要一周就能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取10%的利润。基于此前交易的顺利,马某同意入股,并向王某支付了242万元投资款。除了入股合作外,马某还联系了多个朋友到王某处购车,其订购的五辆轿车共支付购车款108万元。
钱款支付后,马某多次催促要求其履行入股承诺,并要求尽快提车,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只陆续退还了73万元。
与马某遭遇类似的,还有赵某等20余人,他们或被骗入股,或已支付购车款却迟迟无法提车。“车车提不了,钱钱给不了”,几次催要无果后,赵某终于醒悟并报了警,王某随即落网。
事实上,这些被害人多是冲着“低价购车”而来,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王经理表示,在北京地区,各4S店的销售价格虽有差别,但不会低于厂家指导价的15%,而王某向客户提供的报价过低,没有任何一家4S店能够给出这样的价格。
仅一年的时间,王某就从22名被害人手中骗得1200余万元,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所经营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在王某被捕时,她的个人账户内只余下了31.9万余元。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共计1268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5年10月,马某通过朋友介绍与王某相识,王某称其有亲戚在重要部门工作,有渠道可以购买到低于市场价车辆。马某前后两次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宝马、奥迪等车辆,而王某的报价确实低于市场价,成功提车后,马某对王某产生了信任。
几个月后,王某找到马某称其准备进行与汽车销售有关的多个项目,但资金周转不开,想与马某一起投资,并承诺只需要一周就能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取10%的利润。基于此前交易的顺利,马某同意入股,并向王某支付了242万元投资款。除了入股合作外,马某还联系了多个朋友到王某处购车,其订购的五辆轿车共支付购车款108万元。
钱款支付后,马某多次催促要求其履行入股承诺,并要求尽快提车,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只陆续退还了73万元。
与马某遭遇类似的,还有赵某等20余人,他们或被骗入股,或已支付购车款却迟迟无法提车。“车车提不了,钱钱给不了”,几次催要无果后,赵某终于醒悟并报了警,王某随即落网。
事实上,这些被害人多是冲着“低价购车”而来,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王经理表示,在北京地区,各4S店的销售价格虽有差别,但不会低于厂家指导价的15%,而王某向客户提供的报价过低,没有任何一家4S店能够给出这样的价格。
仅一年的时间,王某就从22名被害人手中骗得1200余万元,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所经营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在王某被捕时,她的个人账户内只余下了31.9万余元。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共计1268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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