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跨省运输47只珍贵濒危野生猴子获刑十年
2019-02-13 15:03正义网浏览:3860次
正义网南宁2月12日电(通讯员何家银)为实现“发财梦”,一名男子和他人合伙组织运输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最后“人财两空”,被判处重刑,并处罚金。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邓某远和何某贵(已判刑)在东兴市组织了一批猴子欲运到广东省阳江市。后何某贵与莫某敏(已判刑)经商量后决定共同运输该批猴子。同月10日,邓某远与何某贵、莫某敏、韦某厚四人将47只猴子放在轿车尾箱,并由韦某厚驾驶该车搭载莫某敏从东兴市出发,准备将该批猴子运往阳江。何某贵则驾驶由莫某敏从邓某远租来的车一同前往。
同月12日14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横县横州镇城司路立博宾馆附近将莫某敏、韦某厚二人抓获,并缴获疑似蜂猴28只、疑似食蟹猴18只,从莫某敏手中缴获疑似食蟹猴死体1只。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47只猴子中,28只为蜂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只(其中死体一只)为食蟹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保管。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与他人合伙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被告人邓某远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4年12月,被告人邓某远和何某贵(已判刑)在东兴市组织了一批猴子欲运到广东省阳江市。后何某贵与莫某敏(已判刑)经商量后决定共同运输该批猴子。同月10日,邓某远与何某贵、莫某敏、韦某厚四人将47只猴子放在轿车尾箱,并由韦某厚驾驶该车搭载莫某敏从东兴市出发,准备将该批猴子运往阳江。何某贵则驾驶由莫某敏从邓某远租来的车一同前往。
同月12日14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横县横州镇城司路立博宾馆附近将莫某敏、韦某厚二人抓获,并缴获疑似蜂猴28只、疑似食蟹猴18只,从莫某敏手中缴获疑似食蟹猴死体1只。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47只猴子中,28只为蜂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只(其中死体一只)为食蟹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保管。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与他人合伙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被告人邓某远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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