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2018-12-30 11:49正义网浏览:2677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公益诉讼职责、等级确定晋升等受关注
“公益诉讼”应否明确列入检察官职责范畴?多位与会人员给出肯定建议。万鄂湘副委员长说,草案二审稿关于检察官职责比较概括,建议将其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院的职权对应衔接起来,增加“公益诉讼”等内容。鲜铁可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检察官的职责,规定检察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委托参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法律监督活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这样有利于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均衡发展。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草案二审稿关于检察官职责的规定已经比较全面,建议补充检察官审查逮捕、提起公益诉讼等基本职责。
草案二审稿中“检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的内容获关注。周敏委员、田春艳代表认为,检察官的等级设置为12级,在草案二审稿中已规定得很具体,再由国家另行规定不合适,建议把该条款中的“设置”去掉。“检察官的等级确定、晋升,是关系到检察官切身利益的,还是以不授权为好。如果本法能规定清楚,就应明确规定出来。”周敏认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明确了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要依照检察官法来进行,检察官法再去授权由国家另行规定不太合适,而且国家另行规定是由什么机构、什么部门负责,草案二审稿也没有规定清楚。
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担任检察官年龄的下限“年满23周岁”。“如果没有年龄的最低限,是否不太严谨?”王超英委员建议增加检察官最低年龄限制的规定,比如28周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附议这一建议。“在年龄问题上要规定(下限),不然显得不严谨。至于是25岁还是27岁,确实还可以研究,23岁不合适,年龄太小不利于处理复杂的社会纠纷。”周光权说。
审议中,曹建明还建议增加检察官“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权利的规定;适当放宽逐级遴选检察官的资格条件,建议只规定检察官任职年限和遴选职位所需工作经历,对于所需工作经历的具体任职年限可由“两高”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李飞跃委员建议落实员额制检察官的政治待遇,全面保障员额制检察官退休待遇。李康委员建议对民族地区检察官队伍建设进行长远、战略性的谋划,采取特殊措施支持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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