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明年实施
本网讯(特约调研员:刘宝军)近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三十二条,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保护管理模式、具体措施以及保护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方面,从时间和地域上明确革命遗址遗迹的范围,从管理体制着手科学分类,避免管理真空。时间上规定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现代,在地域上限定为市行政管辖区域。同时,将革命遗址遗迹分成三大类,即已经列入了文物保护范畴的革命遗址遗迹;已经列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的革命遗址遗迹;既没有纳入到文物保护的范畴,也没有纳入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的革命遗址遗迹。《条例》重点对第三类进行了规范,系统建立了全市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体系,消除了管理的真空地带。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上,《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划分为市、县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并且参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保护管理方式,对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革命遗址遗迹的开发利用上,《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梳理、研究、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渤海老区革命文化传统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加大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宣传,定期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条例》规定,民政、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革命遗址遗迹相关内容。《条例》还规定,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和不破坏现状的前提下,将革命遗址遗迹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推广红色文化旅游线路、旅游服务。(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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