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挤占截留将受制裁
2017-11-18 10:38中国法务网浏览:2900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实行专帐管理、专款(物)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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