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以“健康权纠纷”诉讼助其获得赔偿 副总管理时受伤 工伤认定
聋哑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更加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今年4月的一天,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聋哑人的案件,当事人王华(化名)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在县看守所,因家庭困难,无法承担律师费用,县法律援助中心遂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特地指派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王华是一位聋哑人,为解决沟通难的问题,该中心又专门聘请了手语翻译,确保律师能够准确了解案情,从而更好地维护、保障王华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王华得到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只是南陵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一个缩影。据南陵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茹明介绍,今年截至4月底,该中心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86件,完成全年任务的55%,各项指标均超过上级民生部门的要求,切实减轻了受援群众的经济负担,实现了法律层面的精准扶贫……
完善援助网络提升办案效率
曹勇(化名),男,29周岁,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某村村民,自2016年7月起,在南陵县工山镇某矿业公司务工。2017年2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曹勇在拆卸主井架时,不慎从约14米高处跌落,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妻子石某等家人得知消息后,找到曹勇务工的单位,交涉了数日,民事赔偿始终达不成协议。
绝望之际,2017年3月3日石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南陵县工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工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当即受理,并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坚持据理力争,最终最大限度维护了石某及其家人合法权益。“你有不平事,我们来帮你!”据南陵县司法局副局长李林介绍,如今不论南陵人在外地,还是外地人在南陵,只要符合条件,都能享受到南陵县司法局高端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求,南陵县司法局在县工会、妇联、共青团、看守所等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以实现法律援助扩面增量为着力点,全力构筑县镇村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不断深化各项便民服务举措,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做大做强。
以县级为引擎,完善“六个一”总体布局,即设立一个便民服务窗口、组建一支过硬的服务团队、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网络、开通一条便捷的服务热线、建成一套严格有序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一个科学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形成信息共享、互动互联的工作模式,提高法律援助统筹水平,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以镇级为支撑,实现“五个一”基本要求,即每个镇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一个法律援助服务团、一个法律援助宣传橱窗、一个法律援助便民公示牌、一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电话,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诉求,迅速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
以村级为基础,落实“四个一”基础工程,即每个村一位法律顾问、每个村建设一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每个村设立一个法律援助联络点,及时收集法律援助需求,方便社会弱势群体在第一时间内获得法律帮助。
规范工作机制 提升服务质量#p#分页标题#e#
“原本我认为打官司对我们这种没文化的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难事,同时也是个花钱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没想到如今有了法律援助之后,所有的令我们为难的事情全由援助律师帮我们办了,从写材料到减免诉讼费,律师前前后后多次到村里为我调查取证,从没收过我一分钱,并且案件很快有了结果,我也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这是南陵县籍山镇黄金村村民卢芳(化名)在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时的一段真情流露。
近日,李某再一次来到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不过,这次过来并不是寻求法律援助,而是送上了一封感谢信———感谢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援助律师的帮助。“援助中心陈主任热情地接待我,并鼓励开导我,这对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暖人心……”
管理过程中不慎受伤错过工伤认定时效
李某是江西人,2015年4月30日到永康市某厂担任副总经理,从事管理工作。
6月7日,李某发现企业职工王某违规使用厂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过程中双方言辞激烈,原本已属肢体四级残疾的李某不幸摔伤。事发后,他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厂长张某交付了3万元医疗费用。经诊断,李某的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腕关节脱位、左尺骨茎突骨折。
李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厂长张某一直借故拖延,事情一拖就拖到了2016年11月。李某见厂长没有主动赔偿的意愿,且当时在场的另一位当事人王某也已离开永康,无奈之下,只好前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其已经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这时,李某才意识到自己错过了工伤认定时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得到工伤赔偿。
以“健康权纠纷”诉讼受援人如愿获赔
今年3月9日,李某来到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志明以及援助律师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分析,在征得李某同意后,最终敲定了维权方案———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3月21日,援助律师将厂长张某、职工王某作为共同侵权被告提起诉讼,并对文书送达情况进行了跟踪,得知另一被告王某无法联系,且其户籍所在地也退回了送达文书,若是按普通诉讼程序办理,案件必将延期。因此,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希望承办法官能与被告张某联系,争取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庭前妥善解决赔偿纠纷。
承办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5月11日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支付李某5.1万元作为赔偿,除已付的3万元之外,余款2.1万元于协议达成当日一次性付清。当天下午,李某拿到了2.1万元赔偿款。至此,从受伤到获赔,历时近两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句号。
#p#分页标题#e# 永康是五金之乡,工厂企业众多,类似本案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遭受工伤或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援助中心提醒: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果经鉴定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工伤或其他事故,员工要及时保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维权,避免错失时机。(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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