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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2014-12-25 21:19法制网浏览:520次
      本网讯  法制网北京12月25日 记者万静 财政部今天发出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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