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隔音降噪设施费和损失获赔
夏女士系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村住户。重庆成渝高速公路陈家坪至二郎科技城段于1995年8月建成通车后,由成渝高速公司经营管理。夏女士的住所地位于该段高速公路旁。
夏女士所居住的兰花小区紧邻成渝高速公司建设的高速公路旁,自2006年4月起就陆续有该小区住户向成渝高速公司提出噪声污染赔偿请求。成渝高速公司作为公路的建设单位通过调解等方式赔偿了其隔音降噪设施费用及不等的相关损失;但对于夏女士等未提起诉讼的住户,成渝高速公司则怠于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完善降噪设施的责任。
2013年8月22日,夏女士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隔音降噪措施费,自行采取相应隔音降噪措施并对其噪声污染损害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2006年4月起,即有与夏女士同一小区的住户陆续向成渝高速公司提出噪声污染赔偿请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均已认定夏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声音分贝超标和涉案路段产生的噪声污染存在因果关系,成渝高速公司理应进一步采取加装隔音设施等方式最大限度的消除或降低噪声污染,但其却放任了噪声的持续污染。现夏女士要求成渝高速公司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由成渝高速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噪声污染的赔偿责任。
成渝高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对防治噪声污染承担责任
据重庆五中院法官介绍,该案系因先建房屋后修高速路的噪声污染引发的诉讼,因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其损害后果有潜伏性和渐进性、损害过程也有间接性、复杂性的特点。
成渝高速公司所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车辆流量的逐年增加,噪声逐渐增加,期间成渝高速公司对该路段进行了白改黑等降噪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噪声分贝,但仍未彻底消除噪声给周边住户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以及成渝高速公司与城投公司的协议约定,成渝高速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涉案路段的维护管理等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成渝高速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自此将噪声污染的防治这一遗留问题转移给了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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