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等
2014-04-23 12:48人民网浏览:311次
本网讯 人民网北京4月22日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以下为公安部令第131号全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