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出台
2014-02-13 18:36法制网浏览:253次
本网讯 北京2月13日讯 记者 张维 民政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其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办法》明确,民政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地方民政、财政部门和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3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低保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根据《办法》,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我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二)实地核查。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三)综合评价。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四)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低保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办法》强调,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