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男子骗房贱卖"黑老大"案开庭 被控曾行贿房管局长(2)
2021-05-21 15:44澎湃新闻浏览:次
5月20日,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通辽一房产纠纷案5年未结”所涉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下称:科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胡日查虚构名下住房与被害人王文霞“互换”房产。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杰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的杨敬谦“疏通关系”,成功将一套132平方米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12年,胡日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当地“黑老大”薛光辉。
据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消息,2015年8月,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杨敬谦(正处级调研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的工作报告显示,该院查办了自治区检察院5·15专案、通辽市房管局原局长杨敬谦等人涉案金额高达470余万元要案。
检方曾作出不起诉决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通辽市燕顺斋有机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下称:燕顺斋公司)负责人王文霞向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胡日查将其公司位于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的一处营业房(下称:108号房)骗走,涉嫌职务侵占。
2017年1月18日,科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认为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5月11日,胡日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胡日查被取保候审。
科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后,向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科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胡日查担任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企业已经作废的公章,虚构事实,将108号房的产权证办理到其个人名下。
不过,经科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科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2月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日查不起诉。
次日,科区检察院发函至科区公安分局,要求该局继续查清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事实。同时,科区检察院还建议科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王文霞控告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
起诉书:房管局长收钱后批示办理
科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胡日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胡日查与王文霞为相识关系,王文霞为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因企业经营需要,案发前曾请求胡日查帮助燕顺斋公司对外融资。
2009年5月11日,胡日查借王文霞外地出差之机,携带其因帮助燕顺斋公司融资而掌握的燕顺斋公司作废印章及王文霞名章,至通辽市房产局,谎称自己经燕顺斋公司及王文霞授权同意,申请以虚构的胡日查名下房产,置换燕顺斋公司名下房证号为056704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大通A 区1-108号房屋(即108号房),并签字保证该申请真实有效。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某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杨敬谦疏通关系,杨敬谦于5月21日在房屋兑换申请书上批示办理,后房产更名业务相关办理人员在不知此事未经燕顺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要求王文霞本人到场确认,将前述燕顺斋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更名登记在胡日查名下。
2011年,王文霞发现此事后要求胡日查对此情况做出解释,胡日查谎称为办理贷款需要临时将房产更名,后于2012年6月在王文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薛光辉。经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108号房建筑面积132平米房产,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6万余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胡日查虚构名下住房与被害人王文霞“互换”房产。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杰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的杨敬谦“疏通关系”,成功将一套132平方米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12年,胡日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当地“黑老大”薛光辉。
据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消息,2015年8月,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杨敬谦(正处级调研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的工作报告显示,该院查办了自治区检察院5·15专案、通辽市房管局原局长杨敬谦等人涉案金额高达470余万元要案。
检方曾作出不起诉决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通辽市燕顺斋有机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下称:燕顺斋公司)负责人王文霞向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胡日查将其公司位于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的一处营业房(下称:108号房)骗走,涉嫌职务侵占。
2017年1月18日,科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认为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5月11日,胡日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胡日查被取保候审。
科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后,向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科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胡日查担任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企业已经作废的公章,虚构事实,将108号房的产权证办理到其个人名下。
不过,经科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科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2月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日查不起诉。
次日,科区检察院发函至科区公安分局,要求该局继续查清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事实。同时,科区检察院还建议科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王文霞控告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
起诉书:房管局长收钱后批示办理
科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胡日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科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胡日查与王文霞为相识关系,王文霞为燕顺斋公司法人代表,因企业经营需要,案发前曾请求胡日查帮助燕顺斋公司对外融资。
2009年5月11日,胡日查借王文霞外地出差之机,携带其因帮助燕顺斋公司融资而掌握的燕顺斋公司作废印章及王文霞名章,至通辽市房产局,谎称自己经燕顺斋公司及王文霞授权同意,申请以虚构的胡日查名下房产,置换燕顺斋公司名下房证号为056704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大通A 区1-108号房屋(即108号房),并签字保证该申请真实有效。胡日查以12万元的酬劳委托房产中介张某向时任通辽市房管局局长杨敬谦疏通关系,杨敬谦于5月21日在房屋兑换申请书上批示办理,后房产更名业务相关办理人员在不知此事未经燕顺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要求王文霞本人到场确认,将前述燕顺斋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更名登记在胡日查名下。
2011年,王文霞发现此事后要求胡日查对此情况做出解释,胡日查谎称为办理贷款需要临时将房产更名,后于2012年6月在王文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薛光辉。经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108号房建筑面积132平米房产,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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