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研为幌子狩猎野鸭 二被告人获刑
2021-05-14 13:59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讯(通讯员马燕娜)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鸟类佩戴环志则是用来研究候鸟迁徙动态及其规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是这样一份肩负保护鸟类使命的工作,却有人监守自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近日,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某、陈某非法狩猎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2020年10月,顾某受托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志工作,并协助采集口、肛拭子样品,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上述猎捕工作依法获得行政主管机关许可。此后,顾某与陈某商议,由顾某以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雇用工人在某自然保护区内(属于禁猎区)狩猎野鸭,并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其间,顾某将68只野鸭以每只1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同年12月2日,顾某与陈某交易后,驾车途经某高速公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其车上待售的33只野鸭被当场查获。同日,民警至陈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顾某购买的68只野鸭。
经认定,民警从陈某处查获的68只野鸭均为斑嘴鸭,价值共计3.4万元;从顾某处查获的33只野鸭分别为红头潜鸭3只、针尾鸭4只、赤膀鸭2只、斑嘴鸭4只、绿头鸭7只、绿翅鸭5只、琵嘴鸭3只、赤颈鸭5只,价值共计1.65万元。上述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被全部放生。
庭审中,顾某承认在组织非法狩猎前,已想好要将部分野鸭带出保护区销售牟利,科研目的只是他掩盖犯罪行为的幌子。
经庭审,二人均认罪认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责任编辑:刘晓方)
经查,2020年10月,顾某受托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志工作,并协助采集口、肛拭子样品,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上述猎捕工作依法获得行政主管机关许可。此后,顾某与陈某商议,由顾某以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雇用工人在某自然保护区内(属于禁猎区)狩猎野鸭,并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其间,顾某将68只野鸭以每只1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同年12月2日,顾某与陈某交易后,驾车途经某高速公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其车上待售的33只野鸭被当场查获。同日,民警至陈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顾某购买的68只野鸭。
经认定,民警从陈某处查获的68只野鸭均为斑嘴鸭,价值共计3.4万元;从顾某处查获的33只野鸭分别为红头潜鸭3只、针尾鸭4只、赤膀鸭2只、斑嘴鸭4只、绿头鸭7只、绿翅鸭5只、琵嘴鸭3只、赤颈鸭5只,价值共计1.65万元。上述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被全部放生。
庭审中,顾某承认在组织非法狩猎前,已想好要将部分野鸭带出保护区销售牟利,科研目的只是他掩盖犯罪行为的幌子。
经庭审,二人均认罪认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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