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在帮助犯罪还拉着朋友一同卖卡(2)
2021-05-12 15:54正义网浏览:次
那么李利东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根据刑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这一法条的“明知”又是否需要“确知”呢?检察官经过查阅资料和咨询专家观点,认为李利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因在于,该罪名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也包括主观上可能知道,两者只是认识程度不同,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但两者都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
检察官经过分析,认为李利东的行为除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持有他人银行卡并提供给不法分子还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三个罪名竞合,按照较重的认定。因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该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其他两个罪名的刑期相对较重,因此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
2020年10月23日,阳谷县检察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将李利东批准逮捕,并出具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涉案App的相关数据,确定涉案多张银行卡最终的用途,并对此案进行彻查。
经过两个月的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阳谷县检察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15日,阳谷县法院对李利东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利东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由于“兰花”“流星雨”两个微信号均不是本人使用,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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