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房竟是违法建筑 53起同类案件浮出水面(2)
2021-04-28 15:35正义网浏览:次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华文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某镇政府支付了王华文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共计19个月的临时安置费。2017年9月,某县法院在征得王华文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了执行结案裁定。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后来,某镇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因此,又产生了新的临时安置费。王华文认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遂向某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料某县法院却以当事人可在甲县法院(王华文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而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
53起同类案件浮出水面
经初步审查,某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现,王华文提供的信访材料内容较为齐全,符合受理要求,遂作出了受理决定。随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案件转交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王华文进行了反馈。
在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发现,某县法院执行的其他53起拆迁户与某镇政府补偿安置纠纷案件,与该案属同类情况。于是,承办检察官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
行政纠纷,历来是“老大难”问题。针对检察官反映的问题,该院检委会及时开会讨论研究,作出了对其他53起案件也依职权受理,并发挥职能作用、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决定。
“虽然这53起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检察监督,但是参照两高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该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法律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法有据。
“虽然这53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申请检察监督,但不排除其今后申请监督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这53起案件判决执行时间跨度大,涉及众多群众利益。据了解,部分群众情绪较为激动,与镇政府有过正面冲突,并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监督,督促矛盾化解。”该院分管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社会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往往牵扯到众多部门,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最终能否推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此时检察机关也并非胜券在握。
面对未知的结果,检察机关还是选择了迎难而上。正如该院检察长所说——对检察机关来说,这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份必须努力答好的“必答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了尽全力,别无选择。
工作过程是困难且繁琐的。其他53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监督条件?法院作出执行结案裁定是否有其他依据?这些都需要逐一核实清楚,不能有任何差错。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首先审查的是王华文等54人的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了54起案件卷宗,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多次与法官座谈沟通。其间,检察机关多次召开内部会议,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并针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
经全面核实,检察机关确定,2017年9月下旬,某县法院在征得王华文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了执行结案裁定;2019年7月,王华文等人申请恢复执行,并未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某县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机关,受理并立案执行具有连续性和必要性,对于王华文等当事人的多次申请,某县法院以当事人可在甲县法院(王华文等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而不予受理,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查清上述情况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向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并及时对案件予以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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