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销绘本《小熊宝宝》“同款”被诉侵权 被告:不是抄袭是模仿(2)
2021-04-26 13:37北京青年报浏览:次
此外,被告还认为,其“安全”系列和“好习惯”系列绘本有原告绘本中未涉及的主题,是创新性创作,而非机械地模仿。
焦点
蒲蒲兰公司有没有权利提起该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蒲蒲兰公司有没有权利提起该案诉讼,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专有出版权及小熊美术形象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要承担什么责任。
蒲蒲兰公司指出,所谓独占出版权是指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对相关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的权利,该权利由原告独占享有,原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之利润均由原告获得,因此原告为相关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人。而按照法律规定,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人可以自身名义单独起诉。“原告并不需要获得作者的其他额外授权,原告享有的代作者起诉之权利是因为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除著作财产权被原告独占享有外,还有人身权之不可转让部分仍由作者享有。但著作财产权部分原告作为独占被许可人完全有理由、资格以自身名义起诉”。
蒲蒲兰公司强调,不管是与连环画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等合作,均由原告对出版社进行授权,因此权利来源毫无疑问是原告在中国大陆所享有的独有出版权及相关独占性权利。
在庭审中,吉林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不管在日本还是中国著作权法中都没有独占出版权的概念,“原告是版权贸易代理机构不是出版方,不享有出版单位的权利”。
该律师表示,蒲蒲兰公司需要得到佐佐木洋子对其授权才能在中国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专有出版权属于出版单位而不是著作权人,如果是专有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后,著作权人便不再有这个权利,白杨社保留了诉权,原告并没有取得直接的诉权。
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需要补充证据,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记者 宋霞 实习生 田雨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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