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现场画面曝光 五大焦点问题备受关注(2)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刘鑫与江歌手机聊天记录、原告方相关费用支出的发票等证据。被告一方也向法院提交了刘鑫向江歌交纳房租的信息截屏等证据。
审判员: 一审结果通知,证明被告是江歌被害案的证人及被害人,日方对被告作证表示谢意并劝慰被告走出阴霾。二事发后手机通讯记录,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至11月16日,11月17日,刘鑫住到学校公寓以后,每天日本警方会过去问刘鑫一些问题,证明是日方的电话。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关日本的刑事诉讼材料,如果要到中国来进行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首先要经过日本司法部门的同意,在日本当地进行公证,再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领事部门进行领事认证,才可以使用。
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歌的侵权?她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双方对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在江歌遇害前的十个小时里,刘鑫在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也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事发前刘鑫是否阻止了江歌报警。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刘鑫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此外,原告代理律师还表示,刘鑫曾有把风险转移给江歌的前兆。针对原告的意见,被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江歌和刘鑫在案发前最终没有报警,是商议后的结果,并非刘鑫阻止江歌。
焦点二,刘鑫是否预知危险,却并未告知江歌呢?
庭审中,原告方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对陈世峰暴力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此外,原告方认为,刘鑫对于事发前陈世峰想要暴力报复她是明知的。但是刘鑫没有提醒江歌注意安全,并且有意向江歌隐瞒来自陈世峰的暴力伤害风险,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情的基本前提。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鑫明知杀人凶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但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
焦点三,刘鑫是否反锁房门,阻断了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审中原告一方诉称,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一同从地铁站返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则被刘鑫反锁在门外。被告一方在答辩时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事发时刘鑫反锁了房门。
焦点四,江歌受伤后,刘鑫是否积极施救?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也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导致江歌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对此,被告答辩时表示,刘鑫没有开门是报警时警方明确表示的。
庭审中,被告一方还表示江歌是一个善解人意、体贴入微的人,但回归到这起案件中,还需要用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评判。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了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 嵇焕飞: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现在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不调解。
法庭表示将择日近行宣判。
【编后语】
生命权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如果行为人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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