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重锤砸向成品药 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元意味什么(2)
2021-04-16 15:08澎湃新闻浏览:次
此次扬子江药业收到反垄断罚单是按照销售额比例,并没有罚没所得。
刘旭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旭认为:“如果一家企业的违法所得多于它的罚款,哪怕是顶格处罚,那么它违法行为持续得越久,它的违法收益就越大。违法企业会有一种动力,一方面拖延执法,另外一方面就是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
不过,刘旭也表示,医药行业已经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先例,如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查处的冰醋酸原料药案、扑尔敏原料药买断包销案,都没收了违法所得。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根据公告,扬子江药业在案件调查后期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案件调查进展等情节,目前来看,已经对其减轻了处罚。从扬子江药业的回应来看,服从决定是及时止损的最好办法,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会将自己推上舆论焦点,一旦不能成功,反而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反垄断重锤从原料药砸到成品药
反垄断在医药行业并不是刚刚开始。
今年2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2020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刘旭表示,上述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公布,目前还不清楚其进展,预计今年可能公布。
原料药领域非反垄断已有先例,前述提到的先声药业和天药控股均是因为原料药垄断行为被处罚。
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认为,中国原料药企业数量比较少,反垄断处罚可能是一次性的,“如果企业再不遵守,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而对于像扬子江药业这种发生在销售环节的垄断行为,很多企业都在使用,将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
史立臣认为,扬子江药业此次的处罚,说明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医药企业的合规要求大大增加,这也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
刘旭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件过去主要集中在化药,从扬子江药业的罚单可以看到,开始关注中成药领域的反垄断,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补足。
医药行业反垄断将走向何方?
“如果正常维价涉嫌垄断,那么所有的药企都没法正常展开经营。”史立臣表示,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部分也是常态,如拥有某些独家产品的企业,就可能与渠道终端签署了有关价格固定和限制的协议。
“估计很多制药企业整个都懵了。”史立臣分析,扬子江药业此次被处罚有几个关键点,比如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产品、惩罚(设制惩罚、实施惩罚、垄断协议有效实施)、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上面的内容都达成了才被定性为垄断。”史立臣强调,制药企业不用过于惊恐,只要不涉及《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关键点,正常的维价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反垄断的重锤已然挥下去,摆在国内外药企面前的风险不容忽视。史立臣建议,如果是排名前5的医药企业,一定不要在签署合作协议中进行价格固定和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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