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病例"挂空床"套取医保金 医院院长等14人获刑(2)
2021-04-06 15:03正义网浏览:次
利益引诱着光耀医院的医生、护士,甚至保洁人员、食堂大妈、司机、保安们都趋之若鹜,争先恐后地拿着自己或者家属、邻居、朋友的医保卡,交给院方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
很快,一套“挂空床”流程在院长号召、有关科室负责人协调和各科室配合下逐渐成熟了——有人负责宣传拉人拉卡,有人负责登记收卡兑现奖金,有人负责开住院证并伪造病例,有人负责打印伪造的CT报告单和用药明细,有人负责审核、整理病例,还有人负责报账,一切都有条不紊。
然而,疯狂的局面没有维系太久。2019年,惠民县医保局突击审核,发现光耀医院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结算的医保基金违规费用占比高达6.04%。
2019年6月,惠民县医保局在对光耀医院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线索移交至惠民县公安局。
触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案件侦查过程中,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上述人员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此案发生在医院履行与医保部门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民办医院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国家财产,而光耀医院与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民事合同,所以其上述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定为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本案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侵犯的法益也不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超出了合同诈骗罪的涵盖范围。虽然属单位犯罪,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罚当其罪。两种观点均有一定依据且都有判决案例支持,区分的关键在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性质。
为更好地引导侦查取证,惠民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查阅了大量资料,咨询了医保部门有关专家,从立法原意、构成要件、保护法益上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进行区分,同时着重审查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最终认定该协议签订的双方主体不具有平等性,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遂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
2019年10月,惠民县公安局以龙天祥、张天瑞等6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惠民县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医保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公安机关汇总的“虚假住院人员统计表”不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且尚有8名向光耀医院提供多张医保卡的涉案人员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于是该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其重点核实涉案人数和诈骗金额,向涉及的174名持卡人一一核实情况。
深挖骗保案背后的深层问题
经退回补充侦查,依法追诉8名同案犯,2020年10月,惠民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龙天祥、张天瑞等14人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该案在惠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年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龙天祥、张天瑞等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分别达到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龙天祥提出上诉。日前,滨州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虽然顺利办结,但检察官的工作远没有结束。案件间接反映出当地医保局在联合执法、协调整合方面存在欠缺,如:未能形成有效的执法、监督防控体系;参保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对医保政策缺乏认识,随意出借医保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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