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羁押150天事隔7年获判无罪,法院判赔8.9万元(2)
2021-04-01 14:39澎湃新闻浏览:次
同时,案卷材料显示,农户反映涉案农药存在除草效果不好,包装袋鼓起等问题,这类证据所证事实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又因抽检产品质量检验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法律效力,故认定农药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
荆州中院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认为韩强销售连体包装袋无生产日期、批号等农药产品的数量261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7875元,系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规定,本案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年5月25日,荆州中院再审改判韩强无罪。
申请458万余元国家赔偿
2021年1月6日,韩强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韩强表示:自2013年4月26日违法被刑事拘留至2020年6月25日再审宣判无罪,历时7年多。而一审、二审的错误裁判,致其被错误羁押150天,精神遭受极大损害,其公司不仅261件农药产品被违法没收,而且相关企业被迫承付违法赔偿金65万元,企业受到约50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营运停业至今。
韩强共请求法院赔偿4580652.5元。具体为:(1)非法羁押150天×346.75元/天=52012.5元;(2)非法没收261件货物及8年银行贷款5%的年利息计87万元;(3)被逼迫承付的65万元及8年银行贷款5%的年利息计91万元;(4)因此案违法行为谎报案情的不实报道及冤案所造成的商业名誉和精神损失100万元;(5)申请人及企业因此案维权诉讼期间的律师费、差旅费、打印材料复印费60万元;(6)申请人企业因此案被迫停业,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报废,所购材料未抵扣税款等损失100万元;(7)申请人企业因此案的往来账目款项约200万元的8年银行贷款5%利息计80万元。
韩强还请求法院在湖北荆楚报刊和网络等省级平台上向其赔偿道歉,挽回他和企业商业名誉和不良影响。
法院判赔8.9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
对于韩强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荆门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后表示,2021年3月2日,荆门中院领导已代表法院向韩强当面赔礼道歉,并就如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之达成一致意见,即该院将本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在全国法院文书网站平台予以公布,其覆盖范围包括并超过韩强主张的湖北荆楚报刊和网络等省级平台的影响范围,韩强对法院的赔偿道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明确予以接受。
对于支付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本案中,韩强无罪被错误羁押150天,且历时多年才被改判无罪,其精神遭受了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上述规定,结合韩强人身赔偿金数额,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韩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财产损失赔偿金的问题,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韩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刑事诉讼期间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打印复印材料费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与刑事诉讼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属于韩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支持。但其因本案维权的费用为非必要支出费用,不属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韩强主张赔偿非法没收261件货物及8年银行贷款5%的年利息计87万元的问题,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对于涉案的261件农药产品,再审判决已确定由扣押机关即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261件农药产品的所有权人并非韩强个人,故对韩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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