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江中电捕鱼 6人非法捕捞渔获物最高达1.8吨获刑(2)
2021-02-23 14:15正义网浏览:次
根据肖某华安排,肖某海等人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曾多次在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洪湖螺山水域至赤壁陆水河水域之间从事电拖网捕捞活动。每次作业完毕,渔船在规定地点靠岸,渔获物就会被等待在旁的罐车运走,由专人记录捕捞数量并统一销赃。销售所得利润分成相对固定,谭某抽四成、肖某华抽一成,其余由肖某海、肖某朋、肖某定、肖生某均分。肖某伦及肖某万属于临时雇佣,每人每天获取报酬150元。
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
2019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肖某万被警方抓获。11月27日,肖某海、肖某伦、肖某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阅卷、提讯,承办检察官发现该团伙非法捕捞一年多,但能证实既往作案渔获物情况的仅有少量言词证据。主犯在逃,犯罪嫌疑人肖某海心存侥幸,拒不提供同案人员身份及犯罪事实,其他二人系受雇参与捕捞,又对主犯所知甚少。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人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多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据。考虑到本案破坏的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生生物环境,承办人还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调取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及全年禁捕文件,以全面反映本案独特的社会危险性。
随着公安机关加大对同案犯的追抓力度,2019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定、肖生某、肖某朋被刑事拘留;主犯肖某华随后归案。
释法说理六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初,肖某海不认罪,肖某伦、肖某万认为自己受雇佣捕鱼获利较少,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过重。
承办检察官耐心为三人解释电拖网捕鱼的危害性、各自的量刑情节及量刑比例。起诉后,又与三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多番沟通。最终,肖某海等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9月22日上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行“湖北站”的重要活动,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庭审。法庭上,公诉人通过循序渐进的讯问及分组举证,完整展示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深刻揭露了本案非法捕捞的社会危害性。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海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退出违法所得59731元;判处被告人肖某伦、肖某万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各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并没收扣押的渔船、电捕鱼工具。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0年8月24日,该案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肖某定、肖生某、肖某朋被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12月1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承办检察官周恩静介绍,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在长江重点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推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顺利实施意义重大。(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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