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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看抄袭事件:碰瓷还是巧合?边界在哪?(2)

2021-02-20 14:13 中国青年网浏览:

  2.山寨风凸显互联网从业者产权意识薄弱
  案例:2月2日,网易云音乐发文称酷狗音乐成立“山寨办”,存在像素级抄袭:网易云音乐上线“一起听”、“云贝推歌”功能后,酷狗音乐上线了“跟听”和“音乐推”功能,同时酷狗音乐在上述功能中的页面样式以及设计与网易云音乐相近。紧接着,酷狗音乐晒出多份专利文件进行反击,网易云音乐则再度发文怒怼。
  网络空间中,常可以发现很多网站、客户端的功能、界面设计等非常相似,一股山寨风时常扑面而来。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铭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手机应用软件功能属于计算机软件中的产品功能设计,本质上属于设计者的设计理念或思想。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的规定,著作权法不保护产品功能设计。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如果某些功能、设计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可以作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而网页页面、客户端图标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万勇指出。
  “一般来说,创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范畴。当然,如果创意的内容十分详细,也可能属于表达,应获得保护。”万勇表示,要保护创意、制止抄袭,除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外,也要弘扬“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互联网经济有着‘眼球效应’和‘流量效应’的特性,跟风盛行和山寨现象凸显互联网经济模式下部分网络服务从业者的产权意识薄弱,竞争秩序亟待规制。”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高翡说。
  高翡指出,同业竞争者应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不搞恶意攀附,寻找适合自身的技术开发策略,通过核心技术的创新、更好的用户体验立于竞争不败之地。此外,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则的形成,建立起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
  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应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
  案例:1月24日,一位拥有千万粉丝的“大V”短视频博主房琪指控另一位博主与其多个视频存在“雷同”现象。房琪将两人的选题、文案、脚本上的相似点进行逐一比对,并晒出自己的创作时间线,称对方的视频与自己的视频雷同程度、频次、时间跨度都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被指抄袭的博主回应称,其中的两条短视频“不存在任何抄袭借鉴”,一些视频的个别语句确有雷同情况。
  当前,短视频创作正处“风口”。与此同时,短视频抄袭、盗用等侵权现象多发。《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超过1000万件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高翡指出,短视频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而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即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性。“一般来说,能体现出制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可认定具有创作性。”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往往遵循“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原则。高翡解释,“接触可能”是指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有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可能。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作品处于可被他人知晓或获得的状态,比如已经发表,或者虽然没有发表过,但被告确实有机会接触到作品;“实质性相似”则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近似,主要是判断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如在音乐、演唱、舞蹈动作、动画、文字等方面是否整体构成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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