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程序空转"变"峰回路转"(2)
2021-02-18 13:41正义网浏览:次
公开听证,被称为“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专项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听证1100多件,检察宣告310余次。
开展司法救助,为争议实质性化解“兜底”,对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群众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共开展司法救助190余件次,发放救助金420余万元。
各级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包案,直接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已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有2700余件,占全部化解案件的44%。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重庆接待一起行政处罚监督案当事人,与当事人推心置腹交谈,耐心释法说理;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诉人家中,化解一起持续7年的违法强拆案。黑龙江、山西、云南、贵州等省级检察院检察长都带头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各省级院根据本地情况加强针对性指导,市级院承担办案“主力军”责任,基层院发挥矛盾化解“桥头堡”作用,上下一体、接续联动,创新争议化解途径,形成强大推力。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成立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在此柔性平台加持下,运用多元化司法和非司法化方式,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一片“蓝海”。
福建省三级检察院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工作机制”,围绕争议提出、调查核实、监督促和、多元化解等全流程无缝连接、相互协调。
全方位化解,星星之火可燎原
“争议不分大小,在百姓眼里都是‘大事’,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减少百姓诉累,百姓心里的‘疙瘩’解开了,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政和。”2020年年底,天津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杨宽办理的一起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圆满收官。杨宽告诉记者,该案缘起邻里房屋纠纷,涉及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关系、诉讼环节盘根错节、极为复杂——这也是行政争议化解案件的普遍性难点之一。
抗诉,保证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正确,但距离纠纷真正化解还有一定距离。
决不能一“抗”了之!天津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将相关行政、民事争议一并开展调解,多次耐心向各方讲事实、摆道理、析利弊,涉案矛盾纠纷最终化解。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不断提升的,最终的获得感也是动态的,都与检察办案质量直接关联。”杨宽说。
这类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直接感受,再多再难也要办好,绝不能打折扣!
“大道至简,解决问题是矛盾纠纷化解的根本。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体现了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中主动跳出来看全局,既遵循法治发展规律,又体现了对司法审判活动和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更是促进社会矛盾的实质性解决。”在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周户看来,检察机关打破固化思维,通过协调多方力量,将争议纠纷推到法治轨道上化解,合法合情又合理,意义已超出一般性法律监督的范围,属于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内涵及方式的改革性拓展,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司法实践创新。
专项活动已结束,行政争议化解如何持续发力?
“专项活动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能进行了充分挖掘,虽然专项活动结束,但是这条路才刚刚开始!”张相军将每一件案件比作“星星之火”,他表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渐成“燎原之势”,新时期新的发展阶段下,必定成为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新常态。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目前正在开展专项活动的全面总结工作,梳理活动成效,将适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充实“范本”“样板”。此外,在2020年着手起草的《人民检察院实质性争议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指引》也在不断完善,出台后将为全国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规范更科学开展提供方向指南。(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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