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两广"多次抢劫农用车 潜逃18年终落网
2021-02-10 13:41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贵港2月8日电(通讯员石玉芳 冯金燕)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潜逃隐姓埋名就可以躲过追查,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对潜逃18年的苏某业提起公诉。
2000年10月,被告人苏某业与李某珍、林某耀(两人已判刑)经密谋,由李某珍把三唑仑和苯拉明药片放进一瓶红牛饮料中,并于某日流窜到贵港市桥圩镇,以到广东廉江拉石材为由,租请徐某规的一辆河池牌后驱农用车(价值2万多元),当车开到博白县沙陂镇某路段时,李某珍把放有药的红牛饮料给徐某规喝,徐某规饮后晕睡,随后李某珍和苏某业把徐某规抬下车,将车抢走。随后,该车由林某耀办理入户手续后销赃得款1.4万多元。
经审查,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苏某业伙同李某珍、李某玉等人在广西贵港市、防城港市、广东雷州市等多地,以请车拉货为由,租请受害人的农用后驱车。在受害人搭乘苏某业、李某珍等人行驶的过程中,苏某业将事先准备好的,添加有三唑仑和苯海拉明等麻醉药物的红牛饮料给受害人饮用,致受害人昏迷。随后,苏某业等人将昏迷的受害人抬下车丢弃在路边的隐蔽处,将受害人的农用后驱车抢走。抢劫得手后,苏某业等人将抢得车辆重新办理入户手续后转卖,并分走所得赃款。
案发后,苏某业得知同伙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害怕被抓,一直潜逃在外。2020年9月,深圳市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结合视频研判,在深圳市将在逃人员苏某业抓获归案。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苏某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苏某业提起公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2000年10月,被告人苏某业与李某珍、林某耀(两人已判刑)经密谋,由李某珍把三唑仑和苯拉明药片放进一瓶红牛饮料中,并于某日流窜到贵港市桥圩镇,以到广东廉江拉石材为由,租请徐某规的一辆河池牌后驱农用车(价值2万多元),当车开到博白县沙陂镇某路段时,李某珍把放有药的红牛饮料给徐某规喝,徐某规饮后晕睡,随后李某珍和苏某业把徐某规抬下车,将车抢走。随后,该车由林某耀办理入户手续后销赃得款1.4万多元。
经审查,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苏某业伙同李某珍、李某玉等人在广西贵港市、防城港市、广东雷州市等多地,以请车拉货为由,租请受害人的农用后驱车。在受害人搭乘苏某业、李某珍等人行驶的过程中,苏某业将事先准备好的,添加有三唑仑和苯海拉明等麻醉药物的红牛饮料给受害人饮用,致受害人昏迷。随后,苏某业等人将昏迷的受害人抬下车丢弃在路边的隐蔽处,将受害人的农用后驱车抢走。抢劫得手后,苏某业等人将抢得车辆重新办理入户手续后转卖,并分走所得赃款。
案发后,苏某业得知同伙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害怕被抓,一直潜逃在外。2020年9月,深圳市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结合视频研判,在深圳市将在逃人员苏某业抓获归案。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苏某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苏某业提起公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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